
论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管理
作者:梁森林 时间:2012-11-23 阅读次数:269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管理人的地位,只是规定了管理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破产管理工作等等。笔者认为,管理人的角色十分特殊和重要,它掌管着破产程序中的几乎所有事务,但是,它又不是破产财产的所有人,而且是为他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等)的利益管理并处分他人(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又是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或选任成立的,对法院负责,向法院报告工作,其各项管理活动受法院的监督与管理,同时还受到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在列席债权人会议时还须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在具体管理破产事务当中,管理人在较大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上须向法院请示解决,在日常管理事务中又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权。鉴于此,前述的财团代表说显然变得比较苍白单调了。管理人处于既受法院监管,又受债权人联盟监督,还享有相对独立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地位十分特殊、复杂,耐人寻味。在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众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首先,管理人是基于法院指定或选任才得以成立,才作为一个组织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开展与破产相关的民事活动。其次,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控制着整个程序的进程。管理人的各项活动须在法院的主导下依法进行。再次,破产清算对于法院来讲是其管辖的一类案件,因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复杂繁重,并非法院人力物力所能胜任,因此才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以协助、辅助法院开展破产事务的办理。[16]由此可见,法院对于管理人的监管和指导以及管理人在法院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破产事务工作这一关系是贯穿整个破产工作的主线,法院监管指导是否到位与管理人是否依法尽职履责决定着破产工作的成败。
综上,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更倾向于它是法院为更好地管理破产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延伸的一双管理之手,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破产管理人即拥有独立的地位,又受其业务上的指导,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主导下,在债权人联盟的监督下,按照破产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管理破产事务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破产法律主体。管理人在法院主导下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保护和实现债权人、企业职工以及债务人的各项合法利益。
3、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现状不容乐观,使得法院的监管成为当今管理人工作的现实需要
随着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凡属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的均可在法院审查后进入破产程序,虽然破产主体范围扩大了,但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并未向很多人预料的那样破产案件有大幅度的增长。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仍以国有企业破产为主,也有少数非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下面以河南省三门峡地区为例管见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现状。
(1)、破产企业呈现的特点
三门峡地处豫西丘陵地区,属内陆小城,人口约200万人,下辖两市、三县、一区。该地区的破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陕县、灵宝市、渑池县辖区,义马市、卢氏县以及湖滨区仅有个别破产案件。该地区的破产企业案件有以下特点:
①、该地区的破产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
2002年至2012年6月全地区共受理破产案件58件,截止2012年6月30日审结16件,在审破产案件42件,其中38件为国有工业企业或商业物资流通企业或矿山企业,约占总案件数的94%。在已结的案件中,一部分为系因企业经营困难,达到破产条件而实施的破产,还有一部分属于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对一些“三无”企业即无场地、无财产、无人员的企业,这种企业往往只有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属于名存实亡的企业,法院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对其实施破产。
②、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普遍较长
当地的破产案件,自法院受理立案时起,审理一般无期限,一起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四、五年到六、七年的时间才能审理终结,更长的需要十余年时间,即使终结了破产程序,有的清算组或管理人也迟迟不予解散,甚至有的案件经过数年时间也不能终结。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院系统内部对于破产这一特殊程序案件没有规定审理期限;二是法院部分办案人员效率意识不强,工作拖拉;三是管理人与法院有脱节现象,管理人成员多是从政府机关在职人员中指定,管理人工作往往只是兼职,管理人负责人大多还在原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本职工作事务繁忙,无暇顾及破产工作,法院监督指导难以得到很好落实;四是破产案件中的实际困难困扰着案件的有序进行,譬如有的案件破产资产难以变现,或虽经拍卖但拍卖款难以到位,致使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各类社会保险金不能发放到位,群访隐患较大;五是管理人作为破产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管理主体,享有自身的很多现实利益,其从主观上希望破产过程能够持续延长,有的破产企业在被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仍保留管理人很长时间不予解散等等。
③、有的破产案件热点多,职工上访压力较大
一个企业从设立、运营到频临破产,期间,企业内部、外部建立了大量的错综复杂的各种经济联系,牵涉到职工、债权人等众多社会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企业一旦破产,代表各自利益的主体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诉求,寻求保护,极易形成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上访甚至群访向党委政府反映问题成为现今的一大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管理人、法院往往忙于应付,有些热点问题一时很难妥善解决,导致案件不能正常进行。譬如,三门峡某一棉纺企业破产后,因为是国有老企业,职工多,家属区也多,在资产拍卖后,竞买人支付一部分拍卖款后与管理人就支付的款项发生严重分歧,管理人资金匮乏,职工的部分利益得不到保障,多个家属区的水电改造、物业管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凸显,造成职工群访,职工走上街头,通过堵路、打横幅等方式宣泄不满,法院也无能为力,现在该案已经近十年了仍不能终结,很多问题悬而未决,现状仍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诸如此类问题,在一些破产企业中普遍存在,是地方党委政府维稳的重点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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