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论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管理

作者:梁森林 时间:2012-11-23 阅读次数:269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管理人的管理现状堪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其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着破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尤其是当管理人不尽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如管理人不当处置破产财产,借处置破产资产之际损害债权人利益,从中谋取私利;挥霍破产经费;擅自决定和行使优先受偿权;怠于清收破产企业债权;对有必要进行财产分配的破产资产未足额分配或不予分配等等,管理人的诸如此类的行为均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债权人的核心利益,与破产法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如果不对或放任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予以管理和监督,很多破产管理工作将难于把握正确的方向,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管理与监督的内容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监管管理人的法定主体。在破产法通篇条文中从未出现过监管的字样,但是从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却是十分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管理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从破产法的众多条文中却处处体现着法院主导破产进程和监管管理人的身影。当然,管理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执行职务情况并回答询问,当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可见,债权人会议也是监督管理人的法定主体,只是,它侧重于监督,而作为人民法院来讲,则更侧重于对管理人的指导和管理。在很多学者的著述中,对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更多的提法是“指导关系”,更着重突出管理人的“独立性”,笔者认为管理人如前所述,其特点之一就是“相对独立性”,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管理人对法院有依附性,从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决定其报酬、更换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等等。在法院对管理人管理破产事务方面,管理人的很多重要管理事务都需要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向法院请示的方式解决一些破产中的重大事务,法院对于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事务方面更凸显其对管理人的主导作用。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最终在破产事务完成后被法院解散,法院应对管理人的组建、运行负责,对其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为此,对其监督与管理在所难免,其目的依法维护管理人的相对独立性,正确 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好、实现好债权人、职工等各破产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司法者的身份,依照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和职责去监管、指导管理人的工作。

     破产法也是管理人的行为法,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合法的、唯一的主体,企业破产的顺利与否都与管理人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如果管理人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必将影响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的切实利益,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凡是破产管理人涉及的重大活动都涉及到法院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破产法在这些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人的指定或选任是破产工作的首要环节,法院在对国有企业破产时指定或选任时可操作性仍存在弊端

    现在,实施破产的企业绝大多数仍为国有企业,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仍以破产清算组来管理破产事务,其组成人员仍由当地政府从有关行政机关在职干部中推荐,再由法院指定成立。不乏有的清算组组长素质高、水平高,讲政治、讲原则、讲法律,在法院的指导下有序高效地推进破产进程。同时,也不乏有的行政人员被指定为清算组组长后,我行我素,自以为是,在清算组搞起小圈圈,搞起“独立王国”,俨然以准企业老总自居,与法院严重脱节,特别是稍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时,地方党委政府还从司局级领导中指定一人具体联系指导该企业的破产工作,法院有时也被清算组“排除”在外。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对于非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时的管理人的指定较为完善,但对于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时对于管理人的指定办法仍与老破产法基本相同,不能适应当前破产审判的需要,尤其在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法院无法对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追究信义责任,因此,法院在对国有企业破产时对管理人的指定上存在着弊端。

    (二)、管理人内部管理混乱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职责。但破产法却未规定法院对管理人的此项职责如何管理和监督。清算组或管理人(为叙述方便,以下统称为管理人)一经被法院指定或选任后,即以组长为首对管理人实行一元化领导,人财物均由组长一人调配,财务开支一把手一支笔,开支的随意性、非合理性在管理人中较为普遍。法院审理的破产企业有多家,实践中,无法对管理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有效监督。一个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过程中,通过拍卖厂房、设备,甚至土地使用权,有大量的资金入账,往往管理着成百上千万资金,抑或数千万资金。这些资金成为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管理人也成为公关的对象,管理人掌管的资金被多头开户,资金在金融部门间人为往返游移。在开支上,管理人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加油、修车、通讯补助、购置办公用品、公款吃喝、公费旅游,更有甚者,虚列名目,如会议费、招待费、误餐费、信访经费等等,经统计,某一破产企业清算组自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18个月间仅招待费就达近十五万元,会议费达五万余元,众所周知,一家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需要那么多招待费吗?!又有多少会议需要租用专门的会议室召开会议呢?!一些清算组虚立名目、虚列开支,建立账外账、“小金库”供自己消耗,被纪检部门查处并给予处分。有少数清算组成员在处置企业设备、库存商品等国有资产时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与竞买人勾结,最终触犯刑律。还有的管理人在向企业职工兑付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时,原则性把握不好,对部分职工或与清算组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不该给付的款项也大开绿灯予以给付。上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资产的流失,也损害了企业职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