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小平: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法律地位和职权及其监督
作者:尤小平 时间:2012-11-24 阅读次数:1401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力很大,各国破产法均注重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特别是赋予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司法控制权和否决权。在破产程序中,若仅靠法院的全程、总体监督,势必难以防止破产管理人侵害破产财产的发生,影响破产实施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确立多元化的监督主体。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日常专门机构,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可以防止破产管理人权利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破产程序沿着合法、有序的轨道进行。
(一)破产管理人的自我监督。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保险,其目的在于增强管理人赔偿能力。怎么参加执行保险?新破产法实施细则要尽快出台,否则,个人没参加执行保险的,能否成为管理人,无约束机制。
(二)法院的监督。管理人的职权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为了使管理人的职权保持公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法院监督之外需设立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为辅,由此为管理人职权的实现设置另一道保障线。既然对管理人的选任、撤换,法院有一定的决定权,法院应当有一定的监督职责。例如对管理人资格的审查、通过询问、收缴书面材料或者许可等方式对管理人的某些重大活动进行审查、接受管理人就重大事项所作的报告等,对管理人更换与辞职的决定权。实践中操作很不规范,我区管理人的更换,先由区政府企改办提出意见,报法院下文。
(三)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从监督机构来看,可以分两部分,一方面是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对不称职管理人的更换建议权,例如管理人的选任和撤换方面的请求权、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处理与分配方案审议权、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审查权等;二是债权人委员会所从事的日常监督,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并就破产处分行为的询问权,例如对管理人掌控的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分配进行监督、要求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文件以说明职责履行情况。同时,在破产管理人不服监管时,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申请法院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四)债务人的监督。一般认为,债务人在管理人有侵害破产财产行为时,有权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反映以实现监督之责。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设置监督人制度。一是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破产财产的管理及清算的复杂程度、时间长短等,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立监督人及其人选。不论是否进行和解和整顿,债权人会议均可于破产程序进行中随时决定设置监督人,监督人一人或数人均可。监督人如认为破产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违背法律的行为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纠正及决定撤换破产管理人。此意见,法院从上自上应严格要求成立债权人委会员,在新破产法颁布前没成立的及时成立及指定二人作为监督人员。日常开支由监督人员签字认可,才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当然也要保障管理人的报酬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有效性。
五、结束语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对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是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破产程序是围绕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开展的。因此,构建完善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对于实现破产债权,保持各方利益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2006年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制度,只是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个法律基础。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初次在破产法中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国家,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是: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尽快制定出相关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破产法更加便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如何尽快培训出足够的从事破产管理的专业人员,以满足企业破产的客观需要;如何不失时机地组建相关地方和全国行业者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并开展业务协作和国际交流等。相信通过破产司法的实践,管理人制度必将在其实行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完善,以使破产法真正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注】作者简介:尤小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民四庭。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倪建东:经营好破产财产
- 下一篇:林捷好:我国《破产法》中破产程序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