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合同的处理
作者:谷端宏 时间:2012-11-27 阅读次数:1311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内容摘要: 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负有妥善管理的法定义务,妥善管理并处置好债务人的各种合同,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但破产程序头绪繁多,管理人的稍微疏忽或认识不足都可能造成债务人所签合同履行不利的情况发生,这不仅损害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构成管理人的严重失职。为全面掌控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合同的处置风险,提高管理人合同处置风险意识,笔者尝试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常碰到的债务人合同,逐一分析梳理,力图以尽可能广的范围来描述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合同的种类及清理处置所应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同时对管理人在合同处理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希冀进一步积累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经验。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合同 清理处置 法律风险
一、合同的接管、分类与基本处置原则
(一) 合同接管
合同接管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求债务人的交接人以清单方式提交合同目录、原件\附件及相关单据;
(2)要求债务人的交接人现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3)做好文本内容和原件的校对,并使用合格签字工具;
(二)合同分类与基本处置原则
为从宏观上清晰把握债务人提交的合同范围,笔者以为应对债务人提交的合同按合同效力状态的不同,进行以下5种分类:
(1)意向阶段的合同
(2)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
(3)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合同
(4)已生效履行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已开始履行并履行完毕的合同
如何处置上述5种效力状态不同的合同,是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进入破产企业后需重点关注的核心工作所在。根据合同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对上述5种效力状态不同的合同,应分别采取以下法律处置措施:
意向阶段的合同。对于只签订了意向书未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形,管理人应采取的合同处置措施与步骤如下:a、分析意向书的具体内容,关注不履行意向书债务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b、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签署正式合同所承担合同义务的大小,决定是否签署正式合同。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对于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形,管理人应采取的合同处置措施与步骤如下:
a、分析已成立合同的具体内容,根据合同内容和破产企业经营现状决定是否促成合同生效;
b、若决意促使合同生效,准备履约相关工作;若决意促使合同不生效,分析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做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准备;
c、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正式合同生效所承担合同义务的大小,最终决定是否促使成立的合同生效。
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对于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应采取的合同处置措施与步骤如下:
a、根据债务人经营现状,从债务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分析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哪一个选项对债务人最有利;
b、根据合同法93、94 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的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已生效履行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或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必须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在法律上视为自动解除,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回财产,使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在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应对已生效但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给予充分重视,要认真分析合同继续履行是否会给债务人增加利益。若继续履行合同增加债务人利益,管理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2个月内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管理人逾期通知或没有通知,则造成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预期合同利益丧失,管理人要为此承担管理失职的法律责任。
已开始履行并履行完毕的合同。此类合同,管理人主要做好合同登记及文本归档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效力状态的1—3情形,不可适用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只有4的情形方可适用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这是律师担任管理人清理处置债务人合同时需要给予重点关注之处。
除上述针对不同效力合同的具体法律处置措施外,整体而言,针对债务人交接的合同,管理人还应在宏观上掌握合同处理的以下基本原则:
1、 价值最大化原则 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以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价值增加为首要原则。
2、 逐一时效比对原则 根据破产法第18条之规定,管理人应拿出详细的接管合同清单,就每份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结果从价值最大化角度进行逐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审慎做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
3、 审慎性原则 合同的解除或履行关系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管理人对接管合同处理上的任何疏忽大意或失误都可能造成债务人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失,管理人必须以审慎性确保工作严谨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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