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实务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225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实务研究
孙静波 张进*
摘要:作为新破产法的一项制度创设,破产派生诉讼赋予了各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独立诉讼解决涉破产实体争议的权利,从而更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破产派生诉讼与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在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有相通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诉讼因与破产案件息息相关,因此仍有其独特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法院管辖分工、立案审查尺度、案由选择适用、适格诉讼主体、诉讼费用缴纳等方面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立足立案实务,针对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推动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关键词:破产派生诉讼 立案审查 裁判尺度统一
新破产法就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益争议赋予当事人独立诉讼解决的权利,由此形成破产派生诉讼。司法实务中对此类诉讼相关问题仍存在不少分歧。本文拟对涉及此类案件的立案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厘清思路,为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略尽绵力。
一、破产派生诉讼的界定及特点
(一)破产派生诉讼涵义
破产程序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实体争议,而是以债权债务不存在争议为假定前提对债务人资产、债权债务等作出集中处理,涉及破产财产或其他破产事项的实体纠纷均剥离破产程序另行解决,1 从而引发破产派生诉讼。
破产派生诉讼亦称破产衍生诉讼,是在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以裁判结果为破产程序进行依据而又独立于破产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不涵括破产受理前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其摈弃了将实体争议与程序事项纳入破产案件一并处理、不经诉讼径直确定权利义务的旧有模式,给予当事人诉辩机会,3 使各方当事人得以充分参与破产流程、表达利益诉求。
* 【作者简介】孙静波,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张进,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1肖龙、孙小平、姚明:《试论破产类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
2金颖波:《破产派生诉讼法律实务的思考》,http://tzlawyers.com/Inforpub/Articleview.aspx?ID=163,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月9日。
3雷震:《破产派生诉讼司法实务问题研究》,载《破产法论坛》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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