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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实务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225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破产派生诉讼特点

    此类诉讼相比破产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与破产流程密不可分。此类诉讼随破产案件受理而形成,二者在数量上多呈现多对一的比例关系。其审理结果也影响破产进程甚至结果,并拘束全体涉破产当事人。诉讼节奏上需适度提速,以确保破产案件顺利推进。

    二是遵循普通诉讼审理原则。此类案件虽与传统民事纠纷的诉讼目的、价值取向有所区别,但其实质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范畴,独立于破产程序,遵循民事诉讼内在规律审理,如:迥异于破产案件的一裁终局,可适用二审程序等。当然,基于其由破产衍生而来的特性,在立案审查及后续审理中仍优先适用破产法。

    三是诉讼类型及主体多样化。破产案件仅有三类: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而破产派生诉讼包含破产撤销权、别除权纠纷等十三类。相比单一类型传统民事案件多仅涉及争议双方当事人,破产派生诉讼涵盖对众多利益主体的权益调整,如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管理人、债务人高管、股东等。这要求立案阶段审慎确定案由及诉讼主体。

    二、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审查模式

    目前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并无特定化立案审查模式,且立案法官与破产承办法官在法律理解上有差异,不利于司法尺度统一。故建议采用如下审查模式。

    (一)形式兼顾适度实质审查

    适用特别程序的破产案件实行双重立案审查:即立案庭对破产申请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再由审判庭针对是否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予以实质审查。而破产派生诉讼遵循普通民事案件审理流程,故主要由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因其与破产案件联系紧密,并适用破产法这一特别法,立案法官应对涉破产财产或债务人案件的背景信息及关联案件予以适度实质审查,以准确确定管辖、案由、诉求等诉讼因素。

    (二)一重审查取代双重审查

    区别于破产案件的双重立案审查并由审判庭出具受理裁定书,破产派生诉讼仅需比照普通民事案件审查标准由立案庭进行单一环节审查,如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仅由立案庭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但鉴于此类诉讼对破产全局影响较大,立案庭应与破产案件承办庭乃至派生诉讼对应审判庭及时沟通,以此为基础加强立案指导,从诉讼源头即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此类诉讼的快速、妥善审结。

    (三)审查期间应予合理设置

    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有特殊规定:除债务人提出异议外,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形延长十五日。而破产派生诉讼均参照普通民事案件审查期限处理,并无延长情形,除不予受理外,均无需出具受理裁定书。但为避免派生诉讼耗时过长,影响破产进程,故建议对立案审查时限予以适当规制,如:以收到诉讼材料之日四个工作日内为限,部分案件需适度实质审查的,延长至七个工作日,从而实现快立、快审、快结。

    三、破产派生诉讼立案管辖确定

    管辖权是诉讼程序启动的首要问题,其合理确定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审理。 1为确保涉破产案件统一归口审理,破产法突破了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常规性规定,明确破产派生诉讼由破产法院受理, 2但细节部分仍有待规范。

 

  1刘兴健、黄五玲:《略论破产派生诉讼》,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744,最后访问时间2012月1月30日。

 

  2雷震:《破产派生诉讼司法实务问题研究》,载《破产法论坛》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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