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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财产陆续接管下的财产分配

作者:蔡炳辉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12333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三)短期内无法进行破产财产一次性分配

    在对破产企业各事项清理完毕后,破产企业财产情况、债权的成就情况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情况均已确定,在此情情况下进行破产财产一次性分配,可以避免发生疏漏,可在最大概率上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因此,在破产财产构成简单、在确定的短期内可完整收回的情况下,应对破产财产进行一次性分配。只有在收回破产财产或对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存在争议,且预计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应从及时清偿、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进行破产财产先行分配。

    (四)向多个受偿次序债权人清偿的,在先受偿的债权需调查完整、无异议

    一般而言,即使对破产财产的先行分配,清偿范围也将涵盖各个受偿次序,其中包括所拖欠劳动者权益、税款及普通债权。在该先行分配中,必须对在先分配的债权调查完整、无异议。因为破产财产分配须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在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前,必先完整清偿在先债权。如在先受偿次序债权未受到完整清偿,则在后续其他破产财产未能收回的情况下,将会出现难以弥补的纰漏:此时已无财产清偿在先受偿次序债权,但先行实施的分配过程中,受偿次序在后的普通债权人却受到了清偿,那么,可否推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普通债权人追索,抑或由管理人承担责任,这些都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四、先行分配应考虑的因素及相应处理

    (一)预计收回破产财产的性质及不同处理

    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财务情况一般已经由审计机构审计,而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管理人一般也已通过向破产企业人员的询问、向债权人了解、到相关部门取证等途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其中包括预计后续收回的财产性质等。在此,仅将预计后续收回的财产性质区分为是否为特定债权提供担保,性质不同,对破产财产的先行分配有重大影响:

    1. 预计后续收回的破产财产未为特定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

    该情形,最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先行分配,因为,在先行分配中,列于普通债权之前的清偿对象已得到完整清偿,如后续收回全部或者部分破产财产,则按各未受清偿普通债权与未受偿普通债权总额中的比例清偿即可,如最终未能收回,则未受清偿的普通债权均不能再得到清偿。

    2.如预计后续接管的破产财产已为特定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

    按《企业破产法》规定,已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担保债权再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因此,如担保债权由后续收回的特定财产优先清偿的,则该担保债权不应在先行分配中获得清偿,否则该担保债权实际获得二次清偿,挤占其他债权人受偿额;如最终不能收回特定财产并清偿担保债权的,则该担保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在先行分配中获得清偿,否则该担保债权丧失转为普通债权并获得清偿的机会。基于此,在先行分配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排、预设,具体如下:

    ① 将在实施先行分配时未能受偿的担保债权均作为普通债权参与该先行分配;

    ② 将视作普通债权但预计可由特定财产清偿的债权额的相应分配额提存,暂不向该债权人清偿;

    ③ 如特定财产最终不能收回,将该提存额分配给被提存人;如特定财产完整收回,将该提存额分配给债权人;如特定财产部分收回、部分不能收回,则与收回部分相应的提存额分配给债权人、与不能收回部分相应的提存额分配给被提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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