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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财产陆续接管下的财产分配

作者:蔡炳辉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12334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二)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开展及适当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预提

    破产财产先行分配仅作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先行分配后,未了结的破产清算事务仍将继续开展,包括对其他破产财产的追索、回收等。因此,在现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进行的先行分配并非意味着将所有现有财产分配殆尽,而应预提与后续将开展的破产清算工作相适当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特别是预提解决破产财产争议所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以确保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存额、预提额再分配对象

    按《企业破产法》规定,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提存额、预提额虽均未实际分配,但应区别对待:对于提存额,其再分配对象应为实施再分配时的所有普通债权人,包括实施先行分配至实施再分配期间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因为该再分配实施条件至此才成就,在再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理应有权参与该部分提存额的再分配。而对于预提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所剩部分的再分配,其再分配对象应为参加先行分配的债权人,而不包括实施先行分配至实施再分配期间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因为如果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可以准确计算,预提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将被全部用尽,实际上剩余下来的预提额理应由参与先行分配的债权人享有,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应为其怠于申报债权承担不利后果。

    五、结语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相当庞杂的事务,而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何及时、公平的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将是管理人、债权人、人民法院恒久关注的焦点,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和总结有益经验。本文仅根据有限的破产清算工作经验进行的思索,实践中可能要面对更为复杂的情况,如债权人虽对他人申报的债权总额无异议,但对担保债权数额存有异议,那么在该异议未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实施先行分配?又如预计收回的破产财产非应收账款,而是固定资产或者商标等无形资产,其价值需变现时方能确定,那么实施先行分配时,需在多大范围内提存分配额?这些都是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可能碰到的并需予以解决的问题。总而言之,虽然破产财产分配仅涉及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两要素,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两要素的复杂性,破产财产分配一旦实施不可逆转的特性,以及破产财产分配中内含的破产法公平、效率价值追求,决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必须审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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