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富强:建立中小微企业特别破产重整制度,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富强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142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小微企业因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税费负担较重、人民币不断升值等多种因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急剧增加。加之融资难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缓解,很多中小微企业相继倒闭,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因此,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切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特点的破产重整制度将会是中小微企业最后一次破茧重生、凤凰涅槃的机会。基于我国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的立法本位思想,在这套重整制度中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应被着重考虑。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破产重整 出资人利益保护
我国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微企业创造了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60%左右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1]。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高企的经营成本、长时间难以有效解决的融资难题等诸多因素一直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温州,中国民营制造业之都,2011年自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鹤“跑路”以来,老板出走轮番上演。正常的金融手段难以融资,转而通过高利民间借贷融资维持本就落后的以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模式为主的中小微企业运转,终究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老板“跑路”,企业倒闭。这是我国典型中小微企业的温州缩影,更多类似的情形广泛分布于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全国各地[2]。讨债无望的债权人、资金链断掉的债务人、血本无归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人)等都将希望寄托于破产司法程序上,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进入到破产司法程序。
一、建立中小微企业特别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中小微企业特别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挽救暂时困难的企业,实现企业持续经营,促进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固然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私权方面功勋卓著,但随着经济一体化规模化等因素影响,企业一旦破产,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有诸多不利后果;而企业破产和解制度虽能一时缓解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出资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却不能根本解决企业问题。于是,一个更多考虑社会影响,着力于挽救企业本身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使得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市场退出法、死亡法、,还是一个企业再生法、拯救法。在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大背景下,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实现企业再生,有利于延续企业的技术资源、管理资源和市场资源,有利于企业、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应与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有所区别。
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包括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指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来说,其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远远小于大型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其优势在于机制灵活,对市场反映迅速。若中小微企业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其相对复杂的程序定然耗费时间冗长,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真正重整,这也是中小微企业适用破产重整程序较少的原因。建立特别的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以真正发挥中小微企业的优势以及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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