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富强:建立中小微企业特别破产重整制度,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富强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1426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 发挥管理人作用,建立管理人与出资人、债务人、债权人对话机制。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地位中立。管理人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担任,具有专业知识及丰富经验。尽管现行破产重整制度中管理人可以参与债务人财务管理及事务营运,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但鉴于中小微企业诸多特殊之处,在漫长的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还可以做的更多,这需要专门的制度保障。
1、建立管理人与出资人对话机制,管理人可以帮助出资人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和风险防控意识。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的出资人既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决策者,又是企业事务的执行者。其鲜明的个人意志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始终[3],以至于当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大量的债权人视债务人(企业)为无物,而纷纷向出资人发难。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管理人帮助出资人厘清其与企业的关系,依靠构建和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这是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路径。
2、建立管理人与债务人对话机制,管理人可以帮助债务人构建和优化治理结构。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喜欢寻找能人,寄希望于某位能人能够把企业建设好,而忽视企业基本制度的构建,这样的企业很难可持续发展。管理人地位中立并具备专业知识,在债务人破产重整过程中,帮助其建立一整套支配、平衡企业出资人、经理、职工等利益群体的公司治理制度,甚至企业专业财会等制度,才有可能保证债务人真正摆脱困境,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在重整期间,《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给管理人与债务人提供了较好的对话平台。在管理人指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可以将构建和优化债务人治理结构方案写入重整计划草案。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建立管理人深度参与执行机制,确保执行方案落到实处,而不是让管理人停留在监督表面。
3、建立管理人与出资人、债务人、债权人对话机制,管理人可以平衡出资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在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地位中立,能够倾听各方利益诉求,化解各方矛盾,保障各方利益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得以实现,这也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缓和债务人、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敌对情绪。
(三)建立中小微企业出资人保护机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价值。
中小微企业出资人人数较少,很多人也实际参与企业经营。他们对企业本身的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管理方式、核心竞争力、人事制度等有着相当程度的了解。现行破产法对于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程序等有较为原则的规定,但较为简陋,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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