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产可破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团队人力成本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王兆同、曹琳 时间:2012-12-03 阅读次数:1336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第一,充分发挥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在无产可破的情况下,最终垫付甚至承担上述人力成本的可能是债权人,因此应当尊重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如果垫付的债权人能够与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可在此基础上予以确定。如果不能达成意见,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以人力成本为主要构成的管理人报酬的数额。
第二,听取债务人及清算义务人的意见。债务人的股东也可能基于各种考虑而垫付相关费用,如果其愿意垫付相关费用且与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即使债务人及清算义务人不愿意垫付相关费用,法院也应当听取其意见,因为在特定情形下,清算义务人可能被追偿。
第三,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法院在最终认定管理人的人力成本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1、管理人团队所需人员;2、管理人团队各成员的参与情况;3、管理人同行业的收费情况;4、管理人被指定前一段时间的人力成本支出情况;5、破产程序持续时间;6、管理人的工作量(包括涉及诉讼、破产债权笔数及金额、破产财产变现)。
第四,削减利润,保证成本。法院在无产可破情况下将管理人人力成本作为管理人报酬是无奈之举,旨在保证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不亏损,而非让管理人有利可图。而管理人在提交人力成本方案时,往往将其利润计入在内,对利润部分法院必须削减。
基于上述原则,法院可以将管理人的人力成本作为管理人报酬,从而作出决定。在无人垫付管理人报酬时,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愿意垫付相关费用时,法院可要求管理人继续推进破产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法院确定了管理人报酬,管理人不得再以人力成本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报酬,否则将导致垫付人被牵着鼻子走,不断增加负担。
四、垫付人力成本后的追偿
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或其它清算义务人垫付了人力成本后,破产程序可能面临以下结果:第一种情况,破产程序继续推进后,管理人工作成效显著,追收了大量债权,导致债权人的清偿率提高,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标准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高于其人力成本;第二种情况,破产程序继续推进后,发现破产企业的清算义务人存在违法清算的行为,导致企业的财产毁损、灭失或账值,或导致无法清算;第三种情况,破产程序继续推进后,未发现任何违法清算的行为,且破产财产仍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
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应当重新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出现清算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情况,管理人可以继续追收赔偿款,或者在终结之后由债权人或部分清算义务人向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追偿;对于第三种情况,管理人应当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垫付费用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垫付损失。
在第二种情况出现时,面临着一个问题,债权人或部分清算义务人在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时,能否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对垫付部分的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
案例3:在清算责任诉讼中,债权人因在破产程序中垫付了管理人报酬,且破产程序最终以无法清算终结,故债权人要求破产企业的股东连带向其支付垫付的管理人报酬。破产企业的股东抗辩称,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垫付管理人报酬是债权人自愿的行为,不应纳入到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畴;在管理人接管的时候已经通报无财产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债权人在此时垫付管理人报酬,应当知道存在无法在破产财产中获得支付的风险,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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