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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作者:杨 珊 时间:2012-12-04 阅读次数:1044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  要: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应在优先支付劳动债权后受偿。破产费用、公益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管理人报酬在企业无破产财产时可以从担保债权中支付。

    关键词:担保物权  劳动债权  破产费用  公益债权

    企业设定抵押的担保财产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担保物权如何实现内?本文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谈些粗浅的看法,供参考。

    一、破产企业财产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区别

    破产企业财产,顾名思义就是指归破产企业所有的所有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既包括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也包括未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既包括固定资财,也包括动产;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既包括破产企业的已有财产,也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除此之外,还包括破产企业应行使的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是指归破产企业所有的能够用于分配的财产。企业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呢?首先,抵押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归破产企业所有。其次,抵押担保财产是有条件的能够用于分配的企业财产。条件一,抵押权人优先行使抵押权后剩余的财产才是能够用于分配的企业财产;条件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由此可见,这里的“分配”是有限的分配,只能限于职工的上述权益之内,而破产财产定义中的“分配”,包括向债权人分配、向职工债权人分配和税收债权人分配税款等。因此,可以说企业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它是特定条件下仅优先于抵押人向职工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这里规定的“债务人财产”指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明确地将抵押物排除在破产财产的范围之外,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的这一表述应予修改。

    二、抵押权人的表决权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向管理人申报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是对管理人制作的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这里有个问题值得研究,那就是企业职工享有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时,抵押权人有无表决的权利?职工劳动债权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抵押权人抵押债权的受偿,劳动债权的计算范围、计算办法、计算的起止时间等都应受债权人的监督,抵押债权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笔者认为,抵押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一样应当享有表决的权利。

    劳动债权属于民事优先的权利。所谓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权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根据其可主张的对象范围可分成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为权利客体,特别优先权以债务人的特别动产或不动产为权利客体。从效力上说,优先权不仅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优先于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由于它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职工工资是职工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来源,在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时,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其持续、稳定的生活来源将不复存在,劳动者面临生存和重新就业的双重困难,需要资金的支持。所以,工资应当是劳动债权的内容之一。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对于特定职工而言,其地位类似于“工资”,也是特定职工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来源,亦应予以优先保护。

    (二)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制度,即为了确保劳动者生活和劳动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劳动者,采取 的通过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形式,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劳动者抗御劳动风险的安全之网。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的缴纳。所以社会保险费用应列入劳动债权的范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种:1.基本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在审判实践中,破产企业拖欠前三种保险费,涉及破产企业职工的今后生活问题,应该予以核算。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问题,笔者认为,企业破产后,职工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将不存在有新的工伤问题。所以,对破产企业拖欠 的工作保险费不应核算和缴纳。同样,生育保险也不应核算和交纳。

    (三)补偿金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职工已付出劳动的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

    三、劳动债权的确定

    能够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的劳动债权除按上述劳动债权范围确定外,还应当将《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的劳动债权额加以确定,因为《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后企业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这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债权的时间限制。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经济补偿金是企业破产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给予职工的安置补偿,补偿金发生的时间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后。但立法机关在制定破产法时仍将其列入优先权之内,主要是基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期,考虑老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当然,抵押债权人只有在抵押财产优先支付确定的劳动债权后对剩余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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