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产可破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团队人力成本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王兆同、曹琳 时间:2012-12-03 阅读次数:1336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笔者认为,债权人或部分清算义务人垫付的管理人人力成本,应当可以向负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追偿:首先,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债权人垫付管理人报酬,如果清算义务人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且破产企业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无法清算的不规范之处,就不会出现垫付管理人报酬的情形出现;其次,如果垫付部分无法得到清偿,则会鼓励清算义务人将破产企业空壳化,使涉及清算责任的相关规定空文化;最后,垫付管理人报酬的行为应当得到鼓励,因为这种行为有利于破产企业规范地退出市场,如果在清算义务人存在违法清算行为时仍不能行使追偿权,则会打击垫付者的积极性,导致许多企业在无任何费用推进破产程序情况下不规范地退出市场。
笔者认为,在破产企业无产可破的情况下,通过将管理人团队人力成本纳入到管理人报酬制度中,并且赋予垫付者在清算义务人存在违法清算行为时的追偿权,可以与现有的管理人报酬制度有效衔接,解决当前无产可破的审理困境,推进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注】作者简介:王兆同、曹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浅谈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 下一篇:关于政府收回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