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公司破产债权核查探析
作者:林雁 时间:2012-12-07 阅读次数:10754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二)承包人未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的施工合同
此类施工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二十六条、六十九条规定,有权决定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或者在经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许可下通知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为了尽可能保证房地产工程尽快竣工交付,避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进一步扩大,管理人宜尽可能选择决定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若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则施工合同项下产生的经竣工结算的全部工程价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共益债务,承包人无需申报债权。若施工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得主张合同解除前债务人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赔偿损失债权。管理人则根据上引法释[2002]16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分别认定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
(三)实际施工人申报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为此,在出现实际施工人直接向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债权时,管理人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工程施工任务已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并在债务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金额范围内认定实际施工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再根据上引法释[2002]16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分别认定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对于工程施工任务未完成的,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应决定予以解除并收回工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债权,在工程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根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及债务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并在债务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金额范围内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债权金额,再根据上引法释[2002]16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分别认定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
三、结语
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涉及面广、情况特殊、种类繁多,本文探讨的仅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两类情况,而且仅起抛砖引玉之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行业企业,在破产债权的核查上同样会出现许多特殊复杂的情形。这需要管理人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丰富自身的法律技能,才能胜任履行管理人的职责。
【注】作者简介:林雁,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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