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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

作者:严洪祥 钟惠芳 时间:2012-12-10 阅读次数:1478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激发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积极性。

    通过破产撤销权诉讼所追回的破产财产,管理人为之付出了更多的劳动,除了一般破产财产的管理、维护以及最后的财产分配外,管理人还须通过破产撤销权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依法行使撤销权,时间更长,取证和执行难度更大。

    笔者认为,为了激发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积极性,根据付出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对通过破产撤销权诉讼所追回的破产财产应支付的管理人报酬参照报酬规定,并采取双倍支付的方式,以此激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使破产撤销权制度得以更有效的发挥。

    结语

    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破产法一直保护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只能在有担保债权获得清偿之后才能获得不完全清偿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持、交易效率的提高也是破产法应当考虑的因素。此项撤销权的不当行使,容易造成对现有交易安全制度、交易习惯的冲击和破坏,其结果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有必要对该项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深入研究,并予以完善。因此,破产法应当以利益衡平的理念,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 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

* 钟惠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部律师。

 [1]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1日。

 [2]敬志恒:《破产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湖南法院网,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1日。

 [3]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法律出版社,第83页。

 [4]中文专著:皮剑龙:《破产清算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

 [5]祝伟荣:《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利益衡平理念为视角》,《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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