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处置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谷彩霞 时间:2012-12-12 阅读次数:2613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处置若干问题探讨
谷彩霞 1
摘要: 2006年我国新破产法的出台使企业破产程序争议多年的诸多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或有了定论。但随着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区别于传统的货币、有形物的新型资产形式--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成为了近年引起热议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力实施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这一问题必将愈来愈引起关注。但我国破产法对此问题并无专门规定。本文拟以我国破产程序中有关知识产权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充分保护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实现其效益最大化,借鉴国际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对我国破产法的制度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以实现破产程序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的成功对接。
关键词:破产财产 知识产权处置 立法建议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国家的根本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键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广泛应用高科技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产业,全面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随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必将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对企业的发展也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将股东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可以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从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七十,从法律角度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因各种原因进入破产程序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有效保护,妥善处理,以实现其效益最大化,并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因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及我国存在的立法空白等各方面的客观情况,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不能得到依法有效处置,存在问题颇多,既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知识产权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问题提出: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引起关注
自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以来,有关破产企业财产的问题普遍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和其他容易让人感知到的有形物及货币财产相联系,知识产权问题很少引起讨论。近几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凸显,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开始引起关注,议论之声亦由微弱到渐强。
最早在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作专门报道,呼吁企业破产不能让知识产权流失。撰文记者通过采访一位曾经先后从事破产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了解到在他工作的某省会城市辖区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近一半未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即使评估,也是价值明显偏低或者有估无价。另有律师和法律专家也表示,此类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2。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破产合议庭审判长
2魏小毛:企业破产不能让知识产权流失,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8月1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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