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处置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谷彩霞 时间:2012-12-12 阅读次数:261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保障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人员参加
为确保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依法处置,指定破产管理人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资本中有知识产权出资(或知识产权出资额占20%以上的)企业破产的,应由办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或至少有一名为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人员参加。
此外,还需要严格涉及知识产权的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或变卖)等的处置程序,如涉及知识产权处置,必须经过法院同意等。 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较为先进的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应充分考虑利用其技术成果的价值,尽量进行转让,这样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和对破产企业资产完整性的保护,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结 语
破产法的完善立法和规范实施有助于保障债权人公平有序受偿、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日趋重要的企业资产类型,必将取代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的主导地位。正如有学者强调,“在传统的工业经济为主导的世界经济体系中,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而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品牌和技术诀窍在内的广义的无形资产,通常很少作为企业的战略性资产。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资产价值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近20年来快速增长,大约从20%上升到90%左右,有形资产的地位已经完全被无形资产所取代,企业大量的经营成果也往往不再是物质形态的东西,而是体现为包含知识产权的服务和软件1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必将成为最引人关注的重要新问题。期待本文对我国起草中的破产法司法解释能与时俱进有所裨益。
1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出版社,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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