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程序与其他执行程序的衔接
作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2-12-13 阅读次数:2270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德国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与其他执行程序衔接的法律规定有如下特点:1、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只能依据破产程序的规定追诉其债权;2、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程序具有一定的溯及力,可中止破产程序之前的最后月份的担保的效力;3、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强制执行的合法性提出的抗辩主张,由破产法院作出裁判。
(四)英国法
英国破产法第346条对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规定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被判决破产的任何人的债权人在破产开始之前已经(1.1)出具针对性该人的货物或者土地的执行令或者(1.2)冻结其他人欠该人的某笔债务,该债权人针对破产人财产的官方接管人或者受托人,无权保留该执行或者冻结的利益或者为避免该执行或者冻结而支付的金额,除非在破产开始之前,该执行或者冻结已经完成,或者金额已经被支付。1
英国破产法还对法院在破产中的权力作出了专章规定,赋予了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较大的权力。
四、完善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建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破产法司解释的制定工作,为更好地解决破产程序与其他执行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来畅通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一)建立 “自动中止”制度
借鉴美国破产法有关“自动冻结”的原则,建立处“自动中止”制度,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后,针对破产企业财产所采取的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自动中止,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1、将破产受理裁定的公告之日作为自动中止的起算点;
2、自动中止的效力及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其他执行程序(包括行政和刑事执行程序);
3自动中止适用于针对破产债务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他公益性费以及法院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中止的事项;
4、自动中止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前最后几个月完成的执行具有追及力。
(二)明确法院在破产中的权力
借鉴英国破产法有关法院在破产中权力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的权力,更好地发挥法院的能动性,以实现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目标。
1、赋予法院对破产案件的一般控制权;
2、赋予法院在破产程序冲突时作出选择的权力;
3、赋予法院强行进入公开的房屋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搜查的权力;
4、赋予法院命令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进行支付的权力;
5、赋予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劳动社会保障机关进行配合,提供相应文件的权力;
6、赋予法院对对拒不配合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关诉讼当事人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的权力;
1《英国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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