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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邹 钧 时间:2012-12-14 阅读次数:1439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邹  钧*

    摘要:我国破产法实施以来,对公司破产的具体程序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国情原因,行政因素介入破产程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欺诈行为的存在也严重干扰了破产秩序。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优化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等,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加强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破产债权人  存在问题  完善方法

    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在破产发生后,做到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后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虽然表现出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对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一、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是我国破产法的首要目的。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通常如果发生公司破产的情况,“债权人身份”很可能成为债权人最大的劣势,使得债权人不得不处于处于被动的不利局面。

    (一)行政介入,阻碍破产债权人利益实现

    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很多时候为了考虑到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因素,政府会出于自身考虑,比如为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或者是出于减少自身责任、减少地方经济损失等目的,而介入公司破产各个环节之中,甚至会影响破产案件的正常审理,参与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国家采取行政权力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不是不可以,但这种管理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我们的破产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非正常的行政干预,甚至是非法干预,这已经是超越法律范围的手段,将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利益置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之上,使得各方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欺诈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破产欺诈逃债行为主要是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此时债务人基本上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仅存的财产利益尚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实际的利益支配权,就可能出现隐匿、转移、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欺诈行为,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最初,在破产制度引入我国时,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经济环境的不成熟,破产欺诈行为就开始伴随出现。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国的法治环境得到改善,现行破产法也在应对破产欺诈上取得了不少进展,债务人的利益也得到更多的保护手段。但是《破产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定义和行为类型的界定过于宽泛,同时对于破产主体的限制有过于狭窄,与破产欺诈有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破产欺诈反而具有更多的合法形式进行掩盖。总之, 采取假破产以逃避债务的的欺诈行为在我国一直长期存在。其存在的动因既有也比较复杂,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放纵甚至恶意策划企业进行隐匿、转移财产等欺诈逃债行为,且法院不能严格的执行法律,欺诈行为得不到纠正,。也有因为一部分公司内部人员,主要是公司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非法占有企业资产的目的而为之1。 

 

 

* 邹钧,男,民革党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开始作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现为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1王欣新:《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载《天津法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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