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邹 钧 时间:2012-12-14 阅读次数:1440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债权人难以合理受偿破产财产
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和干预,在公司破产过程中,破产债权人应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应该受偿的财产不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之所以进入破产程序,往往是由于管理不得当,资不抵债造成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扣除破产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优先支付之后,用于清偿其余的债权人的债务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特别是,一部分当事人变相增加在破产成本方面的支出,比如确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成本,优先清算工人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等,破产财产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几率和比例都会减少;破产法尚未采取措施限制破产公司支付拖欠税款的优先权,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任命的破产管理人方面,不赋予债权人选任的权利,而且管理人并不能保证债权被准确评估和及时追偿,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债务只有较低的补偿率,还款金额远低于债权人的要求。
二、完善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
1、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对债务人财产及破产程序中的事项进行管理。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全过程,管理破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事务,是破产程序中一个最重要的组织机构。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破产债权人选任管理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没有任何实际有效的决定权。在现代各国的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的进展通常是由破产管理人主导,收集、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职责都由其承担。在资格上,虽然各国都强调破产管理人相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独立性,但毕竟债权人对破产有更大的利益,因此大都允许债权人对其选任施加影响。 1所以,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的相关规定中,应当赋予债权人更大的权利,应当遵循优先考虑由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管理人的选任,而法院仅仅是辅助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人最大程度上以债权人的利益至上,同时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加强监督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是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希望破产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首先应该考虑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毫不隐匿地纳入破产清算。如果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选任、作为债权人的代表人,那么债权人能够更好的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生管理人与债权人串通、在破产过程中有隐匿破产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作为时,由于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债务状况等必然非常了解,因此也较为容易的能够发现,并及时进行处理。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选任为补充。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时由法院先指定临时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表决决定是否聘用该临时管理人。
1许德风:《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载《法学》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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