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邹 钧 时间:2012-12-14 阅读次数:1440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法设立的管理人制度,从立法上促使破产管理人朝向更加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1 ,保障管理人可以提供专业服务,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全方位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给予债权人其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监督,比如债权人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等限制管理人权限,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向破产管理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等。
2、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处于重要位置的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出现的任何状况,都与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紧密相连,也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对破产的审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完善管理人的责任机制是适当的激励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
在破产的整个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会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处理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事务,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很有可能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这一现状,需要设立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发现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一来,更有利于强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
破产民事责任的确立,应当坚持确定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要求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以及免责事由等。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要求,在维持债务人的正当经营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方式及其范围。3 在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时,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同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一方面破产债权人不再需要承担举证破产管理人主观过错的义务,另一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为破产管理人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机会,而减少责任的承担。当破产程序中出现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只需要证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与该利益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请求法院推定破产管理人在管理行为中存在过错,而认定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既可以打破债权人举证不易的局面,同时又有利于在破产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后及时进行救济,有利于预防破产管理人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1、债权人自治制度的建立
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是破产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权利得以实现利益的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职权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
第一、明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作出重要决议,并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对内应起到调整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并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外则是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领导、监督等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建立债权人代表制度。为了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确立有利于债权人公正清偿的特殊机构,比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与公正进行日常监督,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处理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常设机构。在破产程序中设立债权人代表制度即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可以促使债权人会议更深入、更全面的监督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最大限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得到公平受偿。因此债权人委员会,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
1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8期。
2张艳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
3付翠英:《简论破产民事责任》,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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