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邹 钧 时间:2012-12-14 阅读次数:1439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
我国破产法通过对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具体规定,以达到对破产债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创新。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表明我国的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是依法申报债权的所有债权人,反映了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完全的参与权利,并且把保护所有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作为第一要义。随着破产法的深入实施,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成为主流朝向,法律对此的保护需要更加进步。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对债权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并体现在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从开始到结束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债权人会议制度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
建议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双重标准制度,以达到均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比如,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如果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数额达不到通过决议所需的最低法定比例数额,但是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该议事项基础上,适时作出裁定,认定是否可以形成决议;如果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数额超过最低法定比例数额,但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人民法院也同样可以适时作出裁定,认定是否可以形成决议。从实际操作中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到破产程序的每一个阶段,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复杂而多变,在探讨如何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时,需要审时度势,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加全面的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同时平衡调整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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