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作者:耿国玉 时间:2012-12-17 阅读次数:1435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的态度
为树立公司有限责任的理念、避免任意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并破产一直持谨慎态度。合并破产并非适用于关联公司破产的普遍性规则,只能作为例外予以适用。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函〔1995〕48号)认为:“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下称百货供应站)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抽出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开办哈尔滨康安批发市场,尔后,申请破产。其做法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行为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故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追回百货供应站开办康安批发市场投入的2217.3万元及该场所得的盈利,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转让康安批发市场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规范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发市场与百货供应站同时倒闭。如上述两种具体处理方式均不可行,则可将康安批发市场的现有全部财产及其债务纳入百货供应站破产清偿范围之内。”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山东南极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薛城啤酒厂破产一案中批复:“企业分立后,新分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原企业破产。如原企业对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新分立企业的债务无力清偿,原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如企业分立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属于逃债为目的的,原企业可以与新分立企业一并破产,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的理念也反映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之中。如1999年备受关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信深圳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破产案。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信深圳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巨额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1999年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申请,同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分别受理广信深圳公司和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的破产申请,1999年1月16日,上述四家公司被宣告破产还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采用了破产案件“一拖三”的受理模式,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关联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同时实施破产,并分别由三家法院进行审理。在结案方式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了三家子公司先行结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最后结案的方式。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破产案件中,虽然破产企业均为关联公司,但是,仍将不同关联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仅是在破产程序上予以协调,使得破产工作得以顺利完成。1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的司法理念亦反映在其2002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关联企业破产的基本原则,即关联企业破产应以分别立案、分别受理为原则。
(二)司法实践中对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的探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功能越来越多的由多个不同形态的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来共同实现,关联公司逐渐成为重要社会经济现象。随着关联企业的增加,部分关联企业必然需要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对于关联公司如何通过破产退出市场,不同地区法院也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处理的法律研究》,载《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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