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撤销权之行使
作者:乔博娟 时间:2012-12-27 阅读次数:237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能否有效行使该权利,直接关系到破产撤销权能否真正发挥其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作用。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司法实践,对破产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由此产生之诉讼的被告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厘清不同程序中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归属问题;提出破产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被告,或以交易相对人和转得人为共同被告;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并且兼顾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行使方式;法律后果
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列举了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种可撤销行为,第32条规定了对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权。设立破产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确保债务人财产得以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毋庸置疑,权利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的行使机制是否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撤销权能否真正发挥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作用取决于权利主体能否有效行使破产撤销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破产撤销权应该由谁来行使,通过何种方式行使,由此产生的诉讼应以何人为被告,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如何。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破产撤销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一些思路。
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撤销权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的,所以撤销权的权利主体即实质主体是债权人。但各国立法通常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故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存在分离的现象。管理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不是基于其自身享有此项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 设置破产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确保债务人财产得以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而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因此,行使破产撤销权理应是管理人分内之事,目的在于增加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进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既然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是基于法律的授权,那么只要管理人依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是必要的、合适的,则其无需经过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或授权,就可以直接依法行使撤销权,并且该项权力是不可转让和放弃的。当管理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时,应该秉承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理念,考虑到撤销某项交易是否对维护债务人财产有利以及行使撤销权可能产生的问题和相应的费用,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妥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并且有权追回因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以及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29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做出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撤销。 《日本破产法》第173条规定了行使否认权的方式:否认权通过起诉、请求否认或者抗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 美国破产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主要条款都明确地把撤销权仅仅授予托管人,并且反复表明托管人是实施撤销的主体, 也就是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有托管人才有权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特定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某一转让行为。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如前所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然而,一般情况下,管理人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并且终止执行职务。此时,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显然无法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可行使撤销权的财产进行追加分配。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后才发现债务人作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已经超过了可以依据破产法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的时效。此时,债权人如欲主张权利,获得救济,需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其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所为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为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的追究原则上不存在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无论该行为何时被发现均可认定为无效;其二,符合民法、合同法或担保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那么债权人可以据此行使民事撤销权追回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追回的财产不必再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而是可以直接用来清偿自己的债权。
【注】作者: 乔博娟,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关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公司人格否...
- 下一篇: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