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衔接与选择
作者:谢凌云 时间:2012-12-28 阅读次数:1630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衔接与选择
——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谈起
谢凌云?
摘要:破产法实施5年多以来,诸多公司还是选择了不经清算消无声息自我退出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要解决这一问题,是寻求法律程序衔接还是法律制度的选择。笔者通过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功能对比,程序衔接依据及限制的论述,客观分析现实情况,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选择适用公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大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全文共计5515字)
关键词:破产 执行 法人人格否认 衔接 选择
引言
笔者在参加第一届破产法论坛时,提交了《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破产程序的适用》一文,当初笔者是因二者有一个共同的前提而进行比较和讨论。四年过去了,在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中,笔者以从事过执行、商事审判的经验对现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开始了新的思考。在此笔者以企业债务人为例 ,从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好保护的角度出发,去探究是应该建立程序的衔接还是应该使现有的程序或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提出问题
《破产法》实施5年来,破产案件的数量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有所上升,反而是在下降。而同期全国仅因连续两年不进行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数量惊人,通常这些被吊销的企业被人们认为都属于应破产而未破产的企业。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通过执行程序仍不能履行法定清偿义务的债务人企业,占执行案件中债务人企业的30%以上。 《破产法》规范企业退市的作用并不显著,各方专家都在不断探究其原因,试图通过程序的衔接来解决问题,从一开始的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到现在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从表面上看是诸多应该进入破产程序退市的企业,没有能够进入破产程序,但实际上这些企业是否真的就“资不抵债”了呢?这是制度衔接出现了问题,还是应有的制度没有发挥其作用。法律程序与制度的设立在于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在此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来谈一谈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衔接与选择。
二、制度的衔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
(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涵义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当今,社会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是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是为了确保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完全得到实现,执行法官追求的目标正是全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从审判与执行的功能比较而言,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凭借国家强制力量实现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执行的实质在于实现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其在价值取向上应更侧重于效率。
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或重整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 破产程序是总括的执行程序、终极的执行程序、最后的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的主旨是在于使多数人获得公平清偿,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弥补传统民事救济的不足。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功能比较
强制执行的宗旨是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采用时间和效率优先原则,与破产的终极执行程序相比适用平等执行原则的合理性不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制度能够压制所有债权人相互间争先恐后行使债权的混乱局面。依破产程序,各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依申报债权的方法参加破产程序方得受偿。债务人既不能有效的进行任意清偿行为,各债权人也不许进行个别地强制执行行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管理人的公平安排下,受到平等受偿的保障,未受清偿的剩余部分债权,其损失也公平分配归各债权人分担,各债权人之间相安无事获得一定成数的满足。 因此破产程序的宗旨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这也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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