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衔接与选择
作者:谢凌云 时间:2012-12-28 阅读次数:1631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4、破产职权主义启动机制是否应该建立
面对上述尴尬局面,建立破产职权主义启动机制呼声越来越高。就目前情况而言,笔者并不赞同建立破产职权主义启动机制达到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的程序衔接。一是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与现行法律相悖,二是破产和执行程序都是保证债权人利益实现的程序,所以对于程序的衔接和选择首先应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看,当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遭遇执行不能时,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就能实现债权吗?我们首先要看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都发生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中执或终结执行时债权未能执行到位的客观情况称为执行不能,债权部分未能实现为部分执行不能,全部未实现为完全执行不能。根据广东三个法院调查结果 表明,执行不能的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且多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由于企业歇业而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资不抵债是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处理一般商事纠纷中,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办公、生产场所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现象比比皆是。一些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诉讼阶段,经营场所就已经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强制执行阶段更始是人去楼空,杳如黄鹤。这些企业选取了不参加年检、停产、歇业等形式悄无声息,自我退出,不及时清算给债务人造成损失。这是能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问题吗?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给出了应予立案的答复。但是此类案件通过破产程序也不能查找到债务人财产的真实下落,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获得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也不能获得清偿,同时因为此启动破产程序加大债权人维权成本。所以面对如此情况即便是通过破产职权主义启动机制也不能真正使债权人利益获得保护。也许有些人会认为,通过破产程序至少让这些公司正式推出了市场,但是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些公司是真的资不抵债了吗,是真正应该破产的公司吗?它们大都是因为公司投资成员依赖公司独立人格以及自己的有限责任控制公司并且滥用公司权利,进行不正当交易和财产欺诈性转移,造成公司财产所剩寥寥。这是因为目前立法和司法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还不够严厉,投资人的违法成本过低所造成。因此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不应当是依靠破产职权主义启动机制让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直接衔接,而是另寻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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