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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衔接与选择

作者:谢凌云 时间:2012-12-28 阅读次数:1631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制度的选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面对上述尴尬局面,笔者认为选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更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司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而否认公司及其背后股东二者分别独立的人格,实质上是为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针对特定事实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人格的直接否认。

    (二)选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算债务的,由依法审理的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律已经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的清算义务和申请破产清算义务,他们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责任。如果上述人员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就是违反法定义务,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上述公司通过不参加年检、停产、歇业等形式悄无声息,自我退出的现象,就是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没有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应追究其责任,目前法律规定多以通过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来制裁不法行为人,但这些责任的承担并不能使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

    客观事实证明,许多公司在大量举债、偿还无望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或连续停业的办法,迫使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然后异地重新登记重新经营,这明显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为了防止假吊销、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追究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杜塞漏洞、制裁违法,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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