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段雪丽 时间:2013-01-16 阅读次数:1968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国外破产法一般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提供服务收取报酬的同时,负有一定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均等。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尽到主要义务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的义务,用于评价具有相当的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在具体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并以此衡量其有无过失的一般观念。[7]现行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24条有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义务,是为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第130条规定了管理人违反职责与义务给债务人财产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而第131条更强化了管理人的义务,即在具备严重违法行为时可能被课以刑罚。应当明确的是,在衡量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时,应采用专家标准,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8]另外,条文还规定了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以及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相关的注意义务还包括及时的报告义务、保密义务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说明和文件提供义务等等。

    3.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众所周知,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承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的范畴,因此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甚至受预先支付。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6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受领预付的报酬。[9]客观上,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不仅直接关系破产管理人的根本利益,对破产债权人及其他破产利害关系人也有重大影响,因此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是构建破产管理人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其报酬取得由法院决定,同时规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的报酬的确定给出了更详尽的规定。由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相应的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换言之,管理人报酬的取得与其实际付出工作所最终保存的破产财产挂钩,无形中引入了一项激励机制。该规定指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此外,管理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进程和管理人工作绩效分期支付,为管理人解决了可能缺乏应急经费这方面的后顾之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