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段雪丽 时间:2013-01-16 阅读次数:1968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关于管理人名册的使用问题
为了保障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正与效率。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解决专业机构及人员人数过多而破产案件数量不足分配之间的矛盾,《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将机构及人员相互之间的竞争提前,从申请编入名册的机构及人员中择优录用分别形成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有三种:随机方式、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方式,三种指定方式实际上也体现了对管理人名册的三种使用方法。按照《指定管理人规定》第17条的规定,个人只能在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而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方式仅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因此个人管理人名册基本上只能通过随机方式使用。机构管理人名册则可以通过随机方式、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方式使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机方式产生管理人时一般只能使用本地管理人名册。因为使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往往意味着该破产案件属于普通案件。对管理人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是编入名册的机构或个人均能够胜任。如果从异地管理人名册中随机产生管理人,除了导致破产成本增加外无任何益处。那么,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时可否只使用本地管理人名册,即能否将参加竞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列入本地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主要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一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二是重大、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既要确保选出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胜任此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也要尽可能地降低破产成本。因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编入本地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情况,如果在本地能够选出符合条件的管理人的,可以将参加竞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列入本地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当然公告也只需要在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足三家时,应当将参加竞争的主体范围扩大,邀请编入异地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并重新发布公告。
与管理人名册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被推荐者是否仅限于编入本地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笔者认为。编入各地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推荐,人民法院不是必须接受而只是应当优先考虑。同时为了保证适度的竞争及确保更换管理人时有接替人选.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三个以上的候选人。
破产法的功能在于以集体清偿的规则设计降低成本,使病入膏肓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平稳退出市场,或为其提供一个再生的机会,最终使企业资产及时脱离闲置或没有效率的状态,提高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破产程序参与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公正、高效配置。从宏观角度而言,破产法的收益体现于对市场经济整体运行的影响,而其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效率激励和诚信激励更是无法用数字加以衡量。然法律的目标与实现之间存在着距离,这需要法律人的摸索与创新。因为期盼着破产法顺利施行,并早日开花结果,笔者以一个破产法官的亲身经历在与管理人磨合过程中对管理人执业风险和压力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并因此撰写本文,提出了从执业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尚需进一步的摸索。在各方面配套制度未建立之前,现阶段破产案件的审理,仍需要法官与管理人充分发挥智慧,从双赢的角度,寻找一个可以使破产财产最大化,尽量保障破产参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渠道,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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