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作者:关宪法 王涛 时间:2013-01-24 阅读次数:5742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本案开封中油公司破产财产中,主要是石油行业批发零售的机械设备等,资产结构的单一性。开封中院在与管理人充分沟通之后,决定采用参照我国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并由管理人申请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招募方式,并授权管理人组织招募工作及招投标活动。同时,债权人会议要求投资人出具投资承诺书并缴纳投资保证金,以避免投资人轻易放弃投资人资格。管理人与《人民法院报》(在2011年03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刊登招募公告。开封中院认为,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公开竞标的方式能够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保证债权人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保证了招募投资人的程序公开,公正。
管理人在招募公告发布后,多家企业与管理人取得联系。管理人参照招投标方式,配合投资人现场查看资产,做出相关说明。在管理人与多家投资人深入接触之后,最终有三家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报名参加招募程序。但招募工作也出现一定曲折,第一次招募工作,由河南省中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投资人资格,但因该公司投资方式与支付投资款的方式未能与债权人、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放弃投资人资格。第二次招募工作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河南省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取得投资人资格。
(四)重整计划草案
作为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重整计划草案关系着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失,同时重整计划草案也是各方利益博弈最终结果的体现。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制定,并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六个月内向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提交。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1、 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我国重整实务先例,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中重点增加了债务人重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报告,这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草案具有重要意义。
2、 债务人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主要涉及到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措施,但因专业限制及市场经营的复杂多变性,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均不具有出具可行性经营方案的能力。开封中院与管理人沟通之后,决定由投资人制定重整经营方案,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表决通过的重整经营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与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管理人根据投资金额确定投资款在扣除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之后,全部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并与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程序终结之日其七日内一次性清偿。为避免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拖延清偿期限,增强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信任。开封中院决定投资款全额汇入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代为清偿。
4、 股权调整方案
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调整股东权益,管理人根据开封中油审计报告,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中将投资人权益调整为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开封中油公司成为投资人的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中,出资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5、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
开封中院根据投资人制定的经营措施,结合开封中油公司资产结构,在于管理人沟通之后,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1年,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同期。开封中院认为,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长短要根据企业规模、企业性质,债权清偿方案等多因素来决定。开封中油公司公司规模较小,公司经营范围单一,可以制定较短的重整计划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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