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结合
作者:张文辉 时间:2013-01-30 阅读次数:2970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中推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现行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中存在诸多不足,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法制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因此只要稍加调整便能迅速改进实现其应有的调控效果。
首先,我国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10年达到了8.3万亿元。四年来全国财政收入翻一番,年均增长21.3%。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支持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并且我国之前在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方面的税收让利众多,在崇尚企业再建更生的《企业破产法》出台后,在当前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政府应适当让利,通过破产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以促进产业的协调整合。
其次,我国目前直接涉及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很少,但间接涉及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也已经形成一定的政策经验。只要引入对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理念,再结合既有经验,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将会迅速成熟起来。
最后,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与税收优先权不冲突,也不会危及税源稳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出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以及本条中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可作为特别法优先于《税收征收管理法》45条适用。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并制定重整计划对包括税收债权在内的债务清偿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限制,是依据特别法对税收债权合法合理的限制。并且该限制仅仅存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会影响税收优先权在其他方面的适用。
五、完善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的建议
上文说到导致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制度存在众多不完善之处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发挥和能够发挥的作用没有被充分的发掘和认识,因此充分认识到税收优惠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运用的价值就至关重要。
为了完善我国的破产企业重整制度和税收优惠制度,使得破产企业重整制度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价值得到更广泛的运用,笔者就我国破产企业重整制度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1. 充分认识税收优惠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运用的价值。
政策制定者应当充分认识到上文所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所具有的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促进优胜劣汰市场规律更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与市场准入、经营机制形成有序循环体系的重要价值,并从此出发,结合国家产业调整战略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此类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的整体政策并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
2. 扩大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受益主体的范围
目前我国直接或间接涉及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的受益主体集中在少数垄断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这就形成了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虽然各类型市场和各个行业之间的地位难免有别,但如此赤裸裸地制造不平等于理不通。
另外基于对税收优惠在企业破产重整中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促进市场退出与再进入机制循环普遍适用于各个行业,进而起到国家产业调整的作用,就应当要求此类税收优惠的受益主体具有广泛性。仅仅适用于少数行业和企业的政策是无法实现这种宏观调控目标的。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
- 下一篇:投融资担保公司破产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