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重整

论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结合

作者:张文辉 时间:2013-01-30 阅读次数:2969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3. 用统一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形式取代个案通知形式

    目前我国有很多税收优惠措施都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个案通知的形式。虽然这种形式符合政策的灵活性特征,但也显得凌乱不一,缺乏必要稳定性和权威性。采用相对统一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形式就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来政策的制定上保持适度的灵活性,二来这种统一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也易于查找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用一个统一的政策文件代替原先数量众多的针对个案作出但内容却雷同的政策文件,经济简明、适用方便。

    4. 与破产法妥当衔接

    破产重组中的税收优惠虽属于税法,但它也是税收优惠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运用,与破产法中重整程序的衔接也至关重要。衔接得当,良好的税收优惠措施才能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衔接不当,纵然税收优惠措施再好也难以在目标制度和程序中得到运用,甚至可能导致消极后果。

    5. 扩展优惠期间,扩大优惠税种范围

    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可划分为对重整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的税收优惠、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和重整程序结束后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对重整前纳税义务的优惠主要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的既有债务负担,缓解破产企业的债务解决压力;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重整的成本;重整程序结束后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则是在帮助重整企业尽快发展壮大的同时也能引导重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发展政策目标所指向的行业。各个阶段税收优惠有各自侧重的政策目标,但三者的共同目的在于合力促进企业成功重整,实现企业再建,最终实现私权保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统一。

    要真正降低企业重整成本,形成足够强的税收优惠吸引力,扩大优惠税种范围是很重要的手段。在重整程序中契税、印花税的减免虽然能够降低企业重整成本但仍远远不够,重整程序结束后一定时期内的税收优惠也应包括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之类的大额税种。只有税收优惠达到一定规模,才能使破产企业营业对战略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从而才能真正实现产业调整的效果。

    6. 在税务系统内设置配套部门

    可考虑在税务系统中设计有关部门专门负责处理对此类破产企业税收债权的申报,参与债权人会议及制定重整计划,作出税收优惠决定、监督破产企业重整计划实施等活动,确保该类型税收优惠成为经常性制度。

    最后,税收优惠的具体手段则应该结合我国现行各税种进行设计。设计的原则包括:一、尽可能减少对既有税收征纳程序性规则的变动;二、避免对破产企业关联各方纳税造成不便。可以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方式。

    结  语

    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制度既是税收优惠制度外延的合理延伸,又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并促进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环节。它对于发挥现代破产法企业更生再建功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以及协调私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积极作用。我国当前处在经济转型、产业调整的关键时期,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将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失为当下政策调控的一种思路。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制度的重要价值,对我国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设计制定出系统适宜的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规则体系并贯彻实施,以助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转型。

 

【注】张文辉,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 上一页 12...4...78 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