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结合
作者:张文辉 时间:2013-01-30 阅读次数:297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笔者对国家税务总局法律法规库中关于企业破产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批复、通知进行检索,以下是根据检索结果对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现状的分析。
1. 直接涉及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检索结果,我国直接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的很少,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以及根据这一个案通知改进制定的《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后一通知规定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包括: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出台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二是国家让利,增加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总结出金融机构被撤销(包括大连证券破产案)财产处置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1、仅适用于金融机构被撤销(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处置;2、所优惠的税收用于破产债权清偿;3税收优惠所涉及税种包括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下,大连证券破产案的破产债权人获得了更高的债务清偿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将这两个税收优惠政策置于更宏观的视野下,不难发现我国的整个企业破产(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体制还很不完善。首先,该税收优惠仅适用于特殊类型企业(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但对于更为普遍多见的非金融机构企业破产却无类似税收优惠。其次,该优惠措施仅以个案批复形式存在,任意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再次,从内容上看,该通知未充分与破产企业重整及和解制度相结合,只是一种单纯减免税措施,因此政策效果受局限。
2. 间接涉及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所指间接涉及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以改制重组企业为主要优惠对象的税收优惠。“破产重整”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才出现的破产法上的概念。与之相关的概念有“企业重组”和“企业改制”。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其目的在于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以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适应企业发展新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重组和企业改制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复的部分,企业改制主要是表述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用语,企业重组的使用范围则更加广泛。因为部分企业的破产重整措施可能涉及到企业改制与重组形式,故该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间接适用。
我国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较多,其存在形式包括通知和批复。对于如此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笔者将其划分为三类:一、对所有企业适用、具有普遍效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二、针对特定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三、针对长城、东方、华融、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业务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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