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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结合

作者:张文辉 时间:2013-01-30 阅读次数:2971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 对所有企业适用、具有普遍效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具有普遍效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这类税收优惠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的改制重组,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不动产转让免征契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合同签订、账簿设置免征印花税。因该通知制定年代较早,将税收优惠主体限制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实际上主要是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说来不属于“对所有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政策发展方向来看,对印花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将会扩大至所有企业,向类似《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方向发展。因此将其纳入对所有企业适用、具有普遍效力的税收优惠的范围。

    另外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规则。该通知允许重组企业各方选择采用特殊所得税处理方法即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所得可以递延计入企业转让资产所得或者暂不确认为转让资产所得,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该通知虽未直接表明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但从效果上看,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可构成一项税收优惠。该税收优惠的目的在于直接降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重组成本,适用的范围涵盖所有符合通知规定的重组企业。

    (2) 针对特定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税收优惠数量较多,有代表性的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7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0号)。这类税收优惠的目的在于支持特定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方式主要是对印花税和契税的减免,以及将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作为国有资本直接入股免征企业所得税。 

    (3) 针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业务的税收优惠

    我国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设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来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国家在财力、人力、税收上给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大力支持。《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以下合称意见)中规定了“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财政部、国税总局就以上文件以及具体个案亦发文明确有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是对两意见中规定的“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总的解释和细化。它明确了“意见”中“收购、承接、处置”的含义以及免征“一切税收”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的大致范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在这一总措施的指导下,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还就具体个案发文明确上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说涉税收优惠的情况,甚至扩大优惠税种的范围,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天然涉及到企业重组的内容(至少包括资产重组),两意见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又几乎涉及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业务范围,因此针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时间和业务阶段上与前两类税收优惠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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