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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结合

作者:张文辉 时间:2013-01-30 阅读次数:2970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税收优惠在企业破产重整中价值运用的实现机制

    税收优惠在企业重整中价值运用的实现机制在于通过政府干预改变企业的成本收益进而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此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微观角度看,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可以降低重整成本和增加重整后的预期收益。在重整过程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都会涉及到各种税收,对该部分税收给予税收优惠能够直接降低企业重整成本。这样一来能够鼓励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重整计划,二来能够使他们实际享受到经济利益,最终有利于重整成功。例如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往往都涉及到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转让,这一过程就会发生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收的纳税义务,这些纳税义务无疑是企业重组成功的沉重负担。如果能够减免破产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则有利于破产企业轻装上阵,重整成功。在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企业往往需要一段过渡时期才能实现扭亏为盈。在此阶段的税收优惠则能够直接减轻企业负担,使其更快更容易掉转势头实现盈利。

    另外,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各界都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如果政府能够带头放弃或限制税收债权,或者给予企业一定税收优惠,在政府影响力的促进下,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一定能够大大增加。

    从宏观角度看,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引入税收优惠有助于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一个规模有序的破产企业营业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现代经济是市场化程度极高的经济形态,从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从现货到期货都可以形成市场。考虑到我国总体市场巨大、企业众多、行业齐全,因此建立一个破产企业营业市场完全是有可能且有必要的。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并购破产重整企业营业的动机相对较小。由于需求不足,破产企业自身也不具有太大的积极性进行企业营业的分离整合工作,因此破产企业营业交易市场整体就难以繁荣。这一结果无论是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第三方战略投资者还是社会利益整体都不利。相比之下如果有了税收优惠的激励和吸引,再配套其他制度建设,破产重整企业和第三方战略投资者都会更加积极参与到破产企业营业的交易中,有利于形成繁荣的破产企业营业市场。若真能如此,不仅有助于形成破产企业营业合理的价格机制,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的破产企业营业进行又一轮的资源配置,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发挥得更加充分。同时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企业退出机制和企业再入机制就能顺利连接,最终形成“准入——经营——退出——再进入”的循环体系。一旦这一市场建成并繁荣,国家又能通过税收政策利用这一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此亦不失为宏观调控的新方式。

    综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作用,通过政府税收政策的干预引导破产企业营业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并利用这一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最终实现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价值的最大化,市场机制的效果充分化,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化。而在这一过程中给予重整企业税收优惠是起点,也是重要的工具。类比于国家对于废物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带来的巨大好处,若能对企业破产重整予以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破产企业营业交易市场也能迅速建立,届时我国市场经济整体亦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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