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袁 雯 时间:2013-02-01 阅读次数:201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要求和需要,关联企业这种企业模式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并逐渐取代单体企业而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角。关联企业特殊的企业结构与经营方式已引发诸多法律问题,在破产领域,关联企业滥用关联关系实施的隐匿、转移财产等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问题尤为突出。人民法院受理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也逐渐增多,各地法院对关联企业破产的合并审理展开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由于包括新破产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并未对关联企业破产的合并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急需通过完善立法对这种特殊的经济现象予以回应。
本文在理论层面上,通过对美国实质合并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价值功能的介绍,揭示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在实证层面上,通过梳理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主要模式,深入分析现行审理模式存在的现实基础及运行中的缺陷不足,探索在我国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可行性;在立法层面上,以美国实质合并原则的精神内核为指导,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及法律现实,构建符合本国实际的实质合并原则适用制度,为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 实质合并原则 关联企业破产模式 集中清偿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要求:“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可以本着“先行先试”的精神,探索建立集中管辖、集中审理制度”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关联企业破产作出特别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集中审理的程序启动、管辖、当事人异议等诸多问题,小心翼翼、裹足不前。基于此本文尝试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引入实质合并原则,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集中审理制度。
一、实质合并原则的概述
实质合并原则是指在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或者以控制公司控制下的若干从属公司都破产时,将各个破产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合并,按照债权额的比例分配与所有债权人的原则 。相对于将关联企业破产与普通企业破产同等对待的传统清偿方式 ,该原则是先将破产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起来,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和保证关系,将整合起来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按债权额比例清偿关联企业之所有债务。
实质合并原则被认为是由美国法官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105条有关“衡平权力”的规定创造出的专门针对关联企业破产适用的清偿债务的规则。由于美国的判例法传统,该原则是通过一系列判例在美国逐步得以确立的。
(一)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条件
美国破产法官根据“衡平权力”对个案是否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进行审查,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债权人期待,指债权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交易是基于对整个企业集团资信状况的信赖而进行的,而非对特定关联企业的特别信赖进行的。如果债权人主张且能够证明交易完全是基于对交易公司的特别信任,而不知该公司集团之状况时,则实质合并原则较难适用。二是企业间账户与资产混同,指因关联企业关系“非常暧昧”,或极度复杂,或是无法追溯,致分别进行财务报表耗时费力,对关联企业债权人非常不利 。如果关联企业账户不分,难以划分各企业的债务负担比例,而且财产、资金混同会对企业独立法人地位造成严重破坏。这种状况下如果出现关联企业同时破产,则更多的适用实质合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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