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袁 雯 时间:2013-02-01 阅读次数:2018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上有“普遍适用说”和“例外适用说”之争 。前一种观点认为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即推定母子公司为经济事实上的同一体,应一般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将母子公司财产自动合并,由母子公司债权人平均分配。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例外情况,才能排除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情况:一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他是基于对特定企业集团成员的信任才与之交易,若强加适用“自动合并原则”将造成债权人不可弥补的损失。二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保持独立经营,无资产不当移送的情况。后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应视具体情况个案适用实质合并原则。两种不同看法根源于对企业集团行为结果的不同判断。“普遍适用说”认为企业集团只关心企业整体利益而非其中子公司成员的得失,必然造成子公司行为扭曲,威胁子公司其债权人债权。而“例外适用说”认为母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或是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不必然造成子公司行为扭曲。在美国,法院倾向采用“例外适用说”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
(三)实质合并原则的价值和功能
1.实质合并原则的价值。首先具有现代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现代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福祉的正义观,不仅强调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要求为了纠正社会不公,可能采取对特定主体而言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达到结果和实质公正的多样化的法律调整手段。实质合并原则正是摈弃了形式正义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观念,把经济联系足够密切的破产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清偿关联企业之所有债权人。其次具有现代破产法平衡多方利益主体,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取向 。实质合并原则通过引入在关联企业中占控制地位的母公司资产,扩大子公司债权人的破产财产范围,维护了弱势债权人的利益,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实质合并原则的功能。首先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最高价值追求,实质合并原则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与其价值追求如出一辙,此处不再赘述。其次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依传统破产清算程序,由于关联企业“非常暧昧”关系,可能出现分别清算债务需时甚久耗费过矩,甚至相关财务报表、账目虚假缺失,难以区分企业财产和破产债权。此时,如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可以不考虑各个企业之单独资产债务,而将其合并处理、集中清偿,便利法院审查,降低司法成本,保障裁判正当。再次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现实中,关联企业间的经济行为极其复杂多样,而实质合并原则本身较为概括抽象,内涵外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是否进行实质合并需要法官考查各种因素,综合当事人具体情事,凭正义衡平之理念自由裁量而定,而不为形式的机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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