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袁 雯 时间:2013-02-01 阅读次数:2017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我国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模式
关联企业破产是关联企业中两个以上的企业同时破产的情况,从理论上看主要有两种形态 :一是关联企业中的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同时破产,二是受同一企业控制的两个以上的从属企业同时破产。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主要是控股企业与从属企业同时破产的情况,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集中审理的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7家从属公司(湛江市中谷仓储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中创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雅桥糖业有限公司、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雷州市雷高糖厂有限公司、广东省徐闻县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徐闻县前山糖厂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若出现第二种控制企业未达到破产境地,仅是其从属企业面临破产命运时,控股企业一般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从属企业,在清算组对从属企业进行清算的基础上申请注销从属企业,而不会让从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基于此,本文探讨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主要是关联企业中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同时破产的情况。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分别受理、分别清偿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分别受理控股企业、从属企业破产案件,对其债权人分别开展清偿。此种模式体现了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传统思路,实际上是将关联企业破产与普通企业破产同等对待,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目前采用此种模式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仍占主流 。如1999年广东国投集团破产案,控股公司广东国投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深圳国投公司同时破产时,由广东省高院、广州市中院、深圳市中院分别受理,分别清偿。2006年德隆系关联企业破产案,德隆系企业分别由上海法院、新疆法院、湖南法院和江苏法院受理。
第二种分别受理、集中清偿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在遵循现行法律分别受理各个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前提下,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选择破产关联企业中的某几类或是全部破产债权集中进行清偿。根据法院变通处理的依据不同,又可分为依地方政府决定 对关联企业部分破产债权集中清偿和依上级法院决定 对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集中清偿。此种模式审理体现了某些人民法院对集中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但由于面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种种困境,采用此种模式审理的案件仍是寥寥可数。实践中,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针对德隆系三家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就三家公司注册经营地不同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最终获得三起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
第三种合并受理、集中清偿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控股企业破产申请后,依申请或职权将部分或全部破产从属企业合并纳入控股企业破产案件中集中清偿。这种审理模式与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思路基本相同,实际上否认了关联企业的独立性,将企业集团整体作为一个独立企业法人,各关联企业只是该独立主体的内部机构,因此当企业集团面临破产时,当然需要将内部机构的所有财产统一起来,共同承担企业债务。由于此种模式没有现行法律依据,司法适用中也未对合并受理的范围、程序,认定的条件、标准,具体的集中清偿方式作出规定,所以法院在受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并不敢贸然使用 。近年来,在北京法院破产案件的处理中尚无实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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