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报酬基金之制度构建
作者:陆晓燕 时间:2013-02-06 阅读次数:1044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在我国现行管理人计酬模式下,管理人报酬受限于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导致部分案件中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此种入不敷出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损及个案中的破产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导致管理人行业发展受限。本文试图通过对管理人报酬进行削峰填谷式的调节,以管理人行业内部援助救济的方式,实施对管理人报酬不足时的补偿,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构建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方案设想,以期抛砖引玉,引发诸方家更多思考。
关键词:管理人报酬 基金 收支 提取比例 补偿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2008年6月10日,W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称W市中院)受理A公司申请B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摇号选任进入当地管理人名册的某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该案的破产管理人;至2009年2月16日,W市中院以B公司财产(127.99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包括管理人报酬已发生2397.4元,分别为破产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1619.4元、办公费500元、邮电通信费253元)为由,终结了B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B公司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承担不足清偿的破产费用部分,但就管理人报酬的金额与机构管理人发生了争议:B公司的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在未发生债务人清偿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当收取管理人报酬;该机构管理人则认为,其为该案破产管理工作了8个月之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单就审计费、律师费两项就支出了27200元,还支付了员工工资若干,不收取管理人报酬实在有失公允,并向该院及该企业主管部门开列了工作成本清单(其主张15万元)。后经W市中院协调,B公司的企业主管部门向该机构管理人支付了工作成本8万元。
上述案例在破产实践中并非个别现象,其症结在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报酬规定》)第2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管理人计酬模式是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为基数,在比例限制的范围内分段计提 。这一模式设置的出发点,在于鼓励管理人尽可能地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并以此为目的积极地开展债务人财产的追收、债权的催讨、资产的变现等破产管理工作。但是,这一模式同样存在缺陷,它使得管理人报酬的上限受制于债务人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的金额。而根据破产审判经验,债务人财产金额少,不必然意味着管理人工作量小。中小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规范性差、管理混乱,遭遇破产时情况更为复杂;资产少的企业往往职工矛盾大、债权人清偿率低,破产工作更难开展。在这些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量大但无法突破上限计酬,往往导致经营亏损。从个案管理的角度,这些管理人即使被迫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 ,但由于工作成本尚得不到保障,其破产管理质量可想而知;对整个管理人行业而言,由于入不敷出现象的大量存在,无力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盟,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上述缺陷,学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一是高低搭配(交叉补贴),即管理人搭配参与有大额财产的企业破产案件和无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的企业破产案件,以使管理人报酬的总量平衡。 二是设定公共破产管理人,专司入不敷出的企业破产案件。 三是设置破产费用准备金,或为政府专项拨款 ,或为企业在工商登记设立之初预先缴纳,从中补偿管理人报酬的不足。然而,上述方案之二、三,均涉及国家财政、税收,依现时、当地之政策,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方案一,又改变了以随机指定管理人为主的既定方式,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相悖。在此情况下,本文试图通过对管理人报酬进行削峰填谷式的调节,以管理人行业内部援助救济的方式,实施对管理人报酬不足时的补偿,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构建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的方案设想。
二、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运作原理
(一)以管理人内部援助原则获取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资金来源
对管理人报酬基金,如从企业破产案件的债务人财产中提取,无法律依据;如从国家财政、税收中支取,又无政策支持。当下唯一之解决办法是实行管理人行业内部的援助救济,即从较高的管理人报酬中提取基金,再从中支取以作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管理人报酬时的补偿。
(二)以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确定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补偿对象
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补偿对象系指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中已尽勤勉与忠实之责,仅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过低或未发生债务人的清偿等非管理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的情况。
(三)以填平式补偿原则计算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补偿金额
为避免管理人报酬基金杠杆的过度使用,损及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上限这一基本价值导向,对管理人报酬基金的支取,应采取谨慎态度,只针对管理人报酬低于工作成本的差额予以补偿,不包括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一般能获取的利润,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随机选任管理人情形下职业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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