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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

作者:韩强 董先蕾 时间:2013-02-06 阅读次数:131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次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关于破产管理人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成为日益重要并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使管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应首先解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问题,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应包括中立性地位、独立性地位和专业化地位,但目前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实现这一法律定位,还需相关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中介机构等进一步予以完善。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法律定位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债权债务纠纷日益增多,许多企业出现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而破产法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重要的法律,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主导下的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

    我国的破产法经过十多年艰苦而漫长的立法过程,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新破产法不仅规范了破产清算程序,确立了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重整与和解程序,而且确立了不同于旧破产法中清算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新破产法的立法最大亮点之一,是我国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管理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在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三种破产程序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又很少,《企业破产法》本身规定的相对笼统,操作性不是很强,破产实务界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的经验尚不丰富,迫切需要及时出台相关规定,也需要破产实务界就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多进行交流,我们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以及笔者本人均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来,我所也多次被相关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我们在担任管理人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就我们发现的一些问题与读者进行探讨,希望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一、破产管理人法律定位问题的引出

    在破产程序当中,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国家机关,虽然可以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但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变价、分配等工作均属于私法上的事务,与法院国家机关的主体地位不相符;再加上法院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具体的、繁杂沉重的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事务。真正始终参与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全过程,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且处于中心位置的法律主体,只有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本意,也就是要通过管理人的专业性、高效性尽快处理破产纠纷。因此,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各项目标价值能否最终得以实现,都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而破产管理人处理这些问题的前提就是具备相应的法律定位。管理人的法律定位问题直接决定了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如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导向。

    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本身仅规定了管理人需履行的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却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管理人究竟是债务人的清算事务代表机构,还是债权人的清算事务代表机构,还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第三方组织,这个问题在学理和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破产管理人法律定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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