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
作者:韩强 董先蕾 时间:2013-02-06 阅读次数:131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定位的理论分析
我国法律界关于管理人的法律定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法定机构说;即管理人是一个法定的机构,管理人不代表哪个特定方的利益,而是代表破产案件、破产程序中所有参与者的利益,既代表债权人、债务人,也还代表雇员和政府的利益,甚至还代表法院的利益。换言之,管理人在破产中是独立的,谁也不代表,而是独立地依照破产法上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人代表说;即管理人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仅仅是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因为一旦进入了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必须有一项特别的制度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主要是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负责管理、清算、变价、分配破产财产,其是破产法“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原则的主导体现,不能把管理人的角色与法院的角色混淆起来,管理人不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应更倾向于债权人的利益,以维持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博弈的一种平衡关系,实现破产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国外法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有职务说、代理说、破产财团说等。
不论国外或者国内的哪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却似乎又有其不足之处。鉴于管理人的法律定位的复杂性及紧迫性,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我们不妨从破产法法律价值的角度进行论述,价值决定取向,关于破产法的法律价值,世界各国法律界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程序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及时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有鉴于此,再结合《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人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管理人的法律定位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程序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价值的实现,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地位;
破产程序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债务人、债务人职工、破产债权人、取回权人、别除权人,甚至国家等等,都是利害关系人。而且,在破产财产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各个主体的利益就会处于此消彼长的对立状态。要维护其利益的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益之间的排斥性,就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有中立性、独立性,管理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与任何的利益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受政府的干预,只有这样,管理人才能在破产程序中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破产事务。管理人既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而是《企业破产法》所特别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债务人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另外,各利益主体在利益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为了最大化的实现自身的利益,违法行为在所难免,这就要求在破产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使破产活动趋于规范化,而且使受到利益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借此得到合理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决定了管理人必须具有中立性、独立性。
(二)“及时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这一法律价值的实现,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专业化地位;
在具体的破产程序中,破产事务往往异常繁杂,经历的程序一般包括重组、和解和清算,工作内容既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又要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还要进行诉讼活动、清收债权等等,涉及的问题既有实体性的,又有程序性的,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财会事务掺杂其间,技术性比较强,要高效地完成上述工作,绝非普通组织所能胜任。精湛的专业知识、强大的专业团队对作好破产管理人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
中立性地位、独立性地位、专业化地位,这是笔者从理论上关于管理人法律定位的三个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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