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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

作者:韩强 董先蕾 时间:2013-02-06 阅读次数:1313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因此,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应赋予管理人履行职责以更大的权利。《破产法(试行)》中的清算组,虽然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均存在一定的缺失,受到了不少专家学者的批判,但其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具有一定的公权力,部分权利的行使,可以直接由法院予以确定,而不需要通过诉讼的形式,新破产法所确定的管理人,则明显不具有这个权利。从我国强势政府和社会环境的现状,赋予破产管理人一种间接的公权力,比如知情权、查询权等,应当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让管理人适当地借助公权力,不仅能够正确履行其职责,而且及时高效。

    四、结语

    虽然《企业破产法》本身对管理人的法律定位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法理上的分析,我们还是能够推导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便律师事务所等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对自己的角色定位有一个更加清醒的认识。再结合我们从事破产管理人的司法实践,实践处境与理论分析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尚需在今后的立法活动或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予以完善。

?(韩强Email:hanqiang148@163.com,董先蕾Email:dongxianlei@126.com)

参考文献

一、《企业破产法解析》,韩传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7年3月第一版;

二、《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比较与案例应用》,汤维建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6年10月第一版;

三、《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操作指南》,刘德璋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07年6月第一版;

四、《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王东敏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07年7月第一版;

五、《破产管理人制度理论和实务研究》,叶军著,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2005年8月第一版。

 

【注】韩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律师。

       董先蕾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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