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之进路
作者:钱武生 孙世光 时间:2013-02-17 阅读次数:1255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建立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贡献,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受先天发展不足、外部环境制约等因素影响,管理人的作用机能距离专业化市场化要求尚有一定距离。本文试从管理人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入手,对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进路作一分析。
关键词: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机制
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是指管理人的产生、运行、退出等整个过程均应当遵循和符合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要求。《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体现了我国管理人制度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但就实践层面而言仍然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一方面,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的时间较短,管理人队伍虽初步形成但远未成熟;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往往涉及社会资源调配,但管理人受经济体制限制难以协调处理,缺少市场化的执业条件和执业环境。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一、准入机制的完善
管理人准入机制的内容既包括机构管理人的准入,也包括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准入,是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完善。
(一)机构管理人遴选严格化
破产事务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知识,牵扯面广,工作量大,对管理人的要求也比较高。在《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出台后,各地人民法院纷纷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制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准入评分程序和标准,并尽量弱化管理人进入名册的主观因素,为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规定的管理人遴选标准并不相同,去除地区差异因素,部分法院制定的管理人准入标准仍然过低。
基于管理人机构遴选在管理人专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法院应当严格管理人机构遴选标准。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不仅要有一定的自有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还要同时有法律、会计和其他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进入名册的中介机构能够独立履行管理人职责。以浙江省为例,按照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了较高的准入标准,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管理人机构,律师事务所需有执业律师25人以上,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800万元以上;会计事务所需有执业会计师40人以上、近三年年均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机构管理人构成多元化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由此确立了机构管理人多元化构成格局。这既考虑了新旧破产法的衔接,也考虑了破产事务复杂专业搭配的需要,又为各相关主体在新兴破产业务上提供了竞技平台。 因此,在选拔培育机构管理人时应当坚持多元化原则,合理搭配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对入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和破产清算事务所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优化管理人队伍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机构管理人的构成情况,不同地区出现了不同的发展态势。有些地区基本上是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而有些地区则是以破产清算事务所为主。从操作层面来看,两者在执行破产事务上各有优劣:一方面,前者从业人员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其设立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而后者则没有相应限制,人员结构复杂、组织形式多样、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较差;另一方面,破产不仅是一项专业活动,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更是一项社会活动,从业人员的活动经验尤为重要,就此而言后者一般更加具有优势。笔者认为,就此问题应当尊重各地历史基础,注意弥补不足。以前者为主的地区应当注意后者的培育,以弥补其在活动经验以及单一的法律或会计专业技能上的不足;以后者为主的地区则应当严格其准入条件,就其准入设定较前者更为严格的条件,以弥补其在专业技能上的不足和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上的风险。
(三)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化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准许从事特定事务的一般法律制度。取得破产事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可以担任机构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也可以作为个人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从事破产事务。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各国一般除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缺失等不适合从事破产事务的消极条件外,也规定有积极条件,例如:英国规定管理人须为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或曾凭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颁发的个人执业许可;法国规定管理人只能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名录中指定; 日本规定以经验年数为基准,从律师中选定;澳大利亚规定只有在证券投资委员会注册为清算师的人,才有资格被任命为管理人 。
我国《企业破产法》未规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经过几年的施行,管理人队伍初步稳定,可以推动设置管理人资格准入制度,以推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准入资格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专业技能要求,二是从业经验要求。因拟从业人员在该两方面的基础不同,故可以区分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准入办法: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因已经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可以克以一定从业年限的限制,以保证其具备相应的经验要求;对于其他从业人员,则在一定从业年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专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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