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之进路
作者:钱武生 孙世光 时间:2013-02-17 阅读次数:1255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运行机制的完善
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是其专业化市场化的关键。在个案中,管理人运行机制体现在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事务的执行以及风险控制等一系列动态过程。
(一)完善管理人指定机制
首先,法院应当坚持指定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为管理人。《企业破产法》颁布前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各地法院已经摸索出一套政府主导,劳动、人事财政、税务等各相关部门组建的清算组相配合的破产办法。对于《企业破产法》出台的管理人制度,各方都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有些法院为求稳妥在破产事务上仍然沿用先前的清算组制度。这种做法虽然有其便利的一面,但实际上并不利于管理人队伍的长远发展,还可能给破产事务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应当坚持选任专业的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为管理人提供充分的历练和发展机会,推动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对于破产事务中必须由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在当前条件下则应通过法院协调另行解决。
其次,应当完善公开、竞争的管理人指定方式。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这一指定方式虽然可以确保管理人的指定公开透明,但无法确保所指定的管理人符合具体案件要求,同时该种指定方式也缺乏竞争性。因此在具体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指定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由参选的中介机构提出方案进行公开竞选,由人民法院依照公平、公正的标准和规则择优选任,或者由法院选定若干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再在其中随机确定具体管理人。此外,如果条件具备,建议取消入库备案机制,针对每一个具体的破产案件,每次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破产管理人,更加充分的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二)完善管理人执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人执行某些破产事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经济事项的把握过程,必须与经济规律相适应。尤其是在处理破产财产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商机的准确把握,而商机往往又是稍纵即逝,为此需要赋予管理人相应的处置权限,因此完善管理人执行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扩大管理人受权范围。扩大管理人受权范围的途径有二:一是由破产法律作出规定,二是由债权人会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授权。基于破产法的稳定性以及对债权人意思的尊重,当下最为可行的方法是在个案中推动债权人会议扩大对管理人的授权。例如,为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可以推动债权人会议在合理限度内授权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多次流拍的情况下,由管理人与购买人达成协议,并按起拍价进行转让。再如,在对外债权催收工作中,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在一定幅度内折让处理债权,这样既可以提高债权催收的效果,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三)完善管理人内控机制
从制度完善的普遍规律来看,内控机制的完善是制度完善的有效途径。目前管理人制度虽然得到发展但远未成熟,很多具体制度尚不健全,部分管理人员的执业水平也有待提高,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尤为重要。基于破产事务的系统性和特殊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一是提高执业律师的执业能力。其内容不仅包括法律运用能力,而且包括政治文化素养、经济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等。二是优化人员组织结构。合理搭配破产事务的执行人员,尽可能安排会计审计、法律等不同专业人员共同管理破产事务,降低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导致的误判风险。三是确立科学的执业程序。建立完善破产事务的操作规范,加强日常事务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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