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之进路
作者:钱武生 孙世光 时间:2013-02-17 阅读次数:1255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保障机制的完善
事务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推动提高管理人自身素质、推进其科学运行的同时,应注意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完善报酬保障机制
为保障破产管理人行业的良性发展,理想的报酬保障机制至少应当具有以下两方面功能:一是有利于管理人从业人员的稳定,二是有利于激发管理人从事破产事务的积极性。基于此,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应当在稳定中实现浮动:第一,报酬稳定。即管理人的基本报酬能够得到保障。为此,首先应当严格执行最高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标准。在一般案件中,应当综合破产管理知识及技术含量较高、性质特殊等特点,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确定管理人的报酬金额,保证管理人收回办案成本并有一定盈余。其次,对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持宽松态度。对管理人与银行等担保权人自行协商,担保权人自愿向管理人支付的报酬,在法定范围内一般不予干预。再者,保障报酬资金来源。为保障管理人在无产可破的案件中仍然可以取得适当报酬,应当尽快筹划设立管理人基金,以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人的报酬保障问题。报酬基金可以从其他破产案件中提取,由人民法院通过一定方式代管。第二,报酬浮动。即可以按照前述基础报酬标准确定一定浮动比例,根据管理人工作实绩或考核结果核定最终报酬金额,以调动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
(二)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建立组织保障机制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管理人行业管理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的建立至少将在以下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业务培训方面。由于管理人人员分属多个行业构成复杂,又缺少统一的管理人行业组织,管理人行业缺少统一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有关管理人业务的学习、培训及交流等活动大多是分散的、盈利性的商业活动,难以满足管理人较强的专业要求。 二是资格认定方面。我国现在尚未建立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但正如前文所分析,建立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是大势所趋,因此也迫切需要建立专业的管理人行业组织。三是报酬保障方面。在设立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过程中,即便可以提取或者获取报酬基金,受国家机关财务制度限制,也无法以法院名义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如果设立专门的行业管理组织,类似问题则迎刃而解。关于管理人行业组织的主管单位,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管理人分属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管理,前述任一行政部门均难以担负主管职责,而法院实际履行管理人的监管职责,因此可以将法院作为行业主管单位。
(三)完善执业保障机制
管理人的执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强对管理人执行管理事务的支持。受客观因素影响,目前社会各界对破产管理人的熟悉程度还比较低,对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往往不予配合,甚至公安机关对管理人刻制印章等申请事项也不予准许。对于管理人在破产中遇到的类似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院的公信力予以协调,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大对管理人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使类似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并步入正常管理轨道,为管理人执行职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要加强对管理人执行管理事务的监督。管理人在破产中专司破产事务中实际掌管破产企业资产,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事实上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属松散型组织,往往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权,此时人民法院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的监督的重点在于债权审核、资产清理以及帐目审计等三项主要破产工作,关键在于监督管理人做到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结语
管理人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必须符合特定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的要求。在目前经济体制下,管理人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破产的能力尚远不及政府清算组,企业破产中的部分问题也远非经济行为所能解决,因此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难以一蹴而就,其发展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以专业管理人代替原来的清算组,强调破产事务上的“管理人中心主义”,从根本上确立了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管理人专业化市场化的机制与实践必将取得新的进展。
【注】钱武生,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世光,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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