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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重整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张立宇 王文文 时间:2013-02-22 阅读次数:2193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罗湖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审理情况

    受理罗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后,罗庄区法院以平衡多方利益为目标,以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为己任,效率上突出一个“快”字、效果上确保一个“稳”字、方法上探求一个“活”字、程序上遵循一个“严”字,圆满完成了罗湖公司的重整任务。

    ——效率上突出一个“快”字。 2009年1月,罗湖公司董事长韩某亡故,使深陷困境的企业雪上加霜,800多户学生家长、2000多名周边村民、1000余户小区业主、33家建筑商和大量农民工多次多级上访,数千名建筑工人围堵公司大门,法律诉讼连续不断,仅临沂市两级法院就受理涉及罗湖公司的案件40多件,涉案标的达5亿多元,公司所有资产全部被多个法院查封。公司经营全面瘫痪、陷入困境后,罗庄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罗湖公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问题。罗庄区法院作为工作组成员单位,在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发展潜力、社会知名度后,从平衡维护多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罗湖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同时,根据公司的地产主体和发展方向,法院积极配合工作组招商引资,通过股权拍卖,成功引入新投资人。2010年2月3日,股东变更后的罗湖公司正式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2月8日,罗庄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这起破产重整案,并组成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工作。在裁定当日,确定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团队组成的破产管理人,同时制定了详实、可行、高效的重整时间表,按时间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经过两个月细致缜密的资产核查,理清了罗湖公司的全部巨额债务,并分类列清了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全额列入计划方案,依法进行优先清偿。列清了对罗湖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债权、银行抵押债权和没有任何优先保障措施的普通债权。在此基础上,罗庄区法院紧锣密鼓地分别于4月2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听取了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和债权登记审查等情况,并核查了债权;7月1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于7月26日,依法批准了罗湖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破产重整工作快速稳妥进行。

    ——效果上确保一个“稳”字。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和罗湖公司所建设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规模的债权人、小区业主、农民工集体上访,保护社会稳定是破产重整工作的重点,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为此,罗庄区法院审时度势,晓以利害,建议重整投资人对小额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并全额兑付罗湖公司所属的美澳学校教育储备金。力争重整后新公司继续与原关联债权人进行合作,优先录取公司原有员工,使原本一触即发的信访势头得到控制。积极与各方债权人、小区业主、农民工代表和持有美澳学校教育储备金的家长联系,讲清破产重整对他们权益的全面保护,耐心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债权人的信任,使他们意识到破产重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纷纷表示听从破产重整工作安排,按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同时,罗庄区法院和管理人加强与政府的沟通,积极帮助投资人优化经营环境,坚定了重整投资人的信心和决心。罗庄区法院破产重整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不仅解除了重整投资人的犹豫,消除了债权人的顾虑,防止了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也进一步维护了辖区良好的投资形象。

    ——方法上探求一个“活”字。由于罗湖公司高管出现变故、资不抵债,公司的所有财产早在破产重整之前就被两级、五家法院轮番查封。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却没有对具体操作尤其是重整案件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造成解除查封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困难和麻烦。而解除罗湖财产的查封,迅速恢复经营,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十分重要。为了清除重整方案实施的障碍,罗庄区法院领导与合议庭成员同临沂市中级法院和相关法院进行了几十次沟通协调解封事宜。为了提高重整案件的执行效率,临沂市中院最终决定将涉及罗湖公司的全部执行案件指定由罗庄区法院统一执行,罗湖公司资产查封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同时,为审理好这起涉及遗留问题多、债权人分布广、情况复杂、处置难度大的破产重整案,罗庄区法院在资产审计评估、债权确认、债权调整、重整方案的制定以及每一个关键环节在确保公开公正透明的前提下,立足实际、面对现实、集思广益、审慎论证,灵活采取措施,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各相关单位密切联系,沟通协调。在没有成熟的司法模式,缺少破产重整经验的情况下,会同工作组、重整管理人对罗湖公司股权调整、债权清收、税收征收、行政规费清理、重整监管等问题,找出了切合实际的处置思路。

    ——程序上遵循一个“严”字。为确保重整工作公开公正的进行,切实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罗庄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破产重整的所有问题。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选取债权人代表,让债权人代表选择评估机构、监督评估机构过程、参与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公布前,召集债权人代表、投资人代表对罗湖公司所有资产的评估结果举行听证会,邀请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接受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的质疑;评估报告出台后,通报全体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并将报告放至合议庭办公室,债权人随时查阅;对债权人提出的所有问题全部书面答复,同时破产重整合议庭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全面收集各方对破产重整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工作组研究对策或解决方案,使整个程序既在合法合情合理的框架下,又能在稳妥和谐的情形下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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