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企业重整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张立宇 王文文 时间:2013-02-22 阅读次数:2193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罗湖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审理思考
在认真总结罗湖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对造成罗湖公司走上破产重整及今后重整计划的落实进行了思考。
(一)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先天障碍
罗湖公司的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欠金融部门借款近5亿元)和施工单位的垫付资金(欠建筑工程款7千余万元)来维持,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和世界金融危机、国内银行紧缩政策的综合影响下,以房地产为主业的罗湖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融资渠道单一的形势下,资金链必定断裂,企业陷入绝境。
(二)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重大决策失误,加速了破产速度
罗湖公司带有深厚的家族企业背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大型集团公司的掌控和经营能力较低,与公司规模的快速扩张,业务范围的急速增加形成矛盾。特别是收购“美澳学校”对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决策更显得力不从心,明显缺乏应对教育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成熟的心态,缺乏维持学校持续发展的策略和手段。在房地产发展的决策方面,没有很好地对临沂的房产发展趋势、社会需求及资金的保障等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盲目上马“观天下”二期建设项目,致使已建面积为92358平方米的项目,自2008年8月停工至今。并且这些建筑户型面积及配比很不合理,不符合目前临沂楼市的需求。如,91㎡一室户型,占了该项目一室户型的50%,临沂其它楼盘相同面积的普遍是两室户型,有的甚至做成三室户型;110㎡两室户型,占了该项目两室户型的60%,临沂其它楼盘相同面积的都是三室户型。造成这两类户型的市场竞争力很差,拖累整个楼盘不能预售获取后续建设资金,只能停工,大量前期投资积压,无法实现循环,最后成为烂尾楼工程,局势无法收拾。
(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助推了公司的自大心态
从债务清算情况看罗湖公司欠政府规费9220万元,欠税款3877万元,欠职工的工资237万元和大量的职工养老保险金。这些数量惊人的规费、税款不及时征收,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公司的理性发展,间接助推了罗湖公司的盲目扩张。上述规费、税收款项如能在前期依法征收、催缴,就不会给国家和地方财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使公司决策层理性的对待发展速度和业务拓展;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能对企业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和欠薪等问题及时加强监管,也不可能造成企业职工生活陷入困难到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四)重整管理人正确履职、监管好重整计划实施,是公司能否重生的关键
罗湖公司破产重整是我市两级法院办理的首例重整案件,不仅法院审理缺乏经验,很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没有从事重整管理人的经验。为确保重整计划的正确实施,罗庄区法院细化了管理人监督权限和监督方式,并提出了履职的要求:一要加强对重整企业营业行为以外对企业财产的处分,企业业务或经营方法的变更、借款、重要或长期性契约的订立或解除,进行诉讼或仲裁,抛弃或出让企业的权利,处理他人行使取回权或解除权及抵消权事件、企业重要的人事任免等行为的监督,并对重整企业不当行为及时质询;二要加强管理人对重整企业高管人员的监督。重点对企业业务或财务状况向公司高管询问,查阅公司的账册、文件、业务报表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重要文件,以便于了解企业重整的真实状况。并明确要求管理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应当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泄露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要在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后,管理人应对重整方案和重整计划是否按照计划执行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罗湖公司走出困境,健康发展,按期履行对债权人的偿付义务。如果管理人在今后的监管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上述职责和要求,罗湖公司今后是重生还是重蹈覆辙都是未知。
(五)职能部门做好监管与保护是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是减少国家和地方财政损失的重要保障
为防止罗湖公司以往问题的发生,使新的罗湖公司重生,有关部门要做的还有很多,在给企业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经营环境,保护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要对企业依法进行监管,特别是在企业重整计划实施期内,更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处理好监管与保护的关系,做到监管、保护两不误、两促进,切实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健康成长,发展壮大。
[注]张立宇,男,大学本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王文文,女,硕士研究生,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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