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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实务检讨与修正路径

作者:袁 彪 谢 艳 何顺红 刘荣耀 时间:2013-02-21 阅读次数:2308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国外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但因国情、法制传统的差异,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对此进行探讨,力求提出符合企业破产案件审判规律的修正建议。

    关键词:管理人  选任  缺陷  建议

    修正后的《企业破产法》在总结《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情况及我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引进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平、公正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对管理人选任制度进行了规定。由于“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 ,两个规定设计的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尚需完善之处。本文拟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对现行管理人选任制度进行检讨,并提出粗浅的修正建议。

    一、我国管理人选任制度规定及实践概述

    考察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研究及域外立法,尤其是我国现行规定和审判实践,管理人选任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指定制度、确定管理人报酬制度三个方面。

    (一)管理人名册制度

    编制主体。《指定管理人规定》规定,管理人名册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由于我国刚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都直接编制管理人名册 。

    编制程序。《指定管理人规定》规定管理人名册编制程序为:(1)公告,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公告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2)申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向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3)评审,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职业道德、执业水平进行评定,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4)公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于针对初审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出的异议,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名册中删除;(5)编册、公告,公示期满后,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名册库容。《指定管理人规定》未明确规定名册库容,仅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并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

    备选管理人区域分布。《指定管理人规定》未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地域分布作出要求,但该规定第15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指定”。“本地管理人名册”就“是指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管理人名册,直辖市则以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为‘本地管理人名册’”。 依此逆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覆盖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二)管理人指定制度

    管理人指定主体。《指定管理人规定》第15条规定,指定管理人的主体为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实务中,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管理人,再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指定程序。《指定管理人规定》对指定管理人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实务中,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管理人,再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制作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规定》确立了以随机指定管理人为原则,以竞争、推荐指定管理人为例外的规则。(1)一般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2)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中指定管理人;(3)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实务中,各地人民法院为了培养管理人队伍,多采轮候方式指定管理人。

    (三)确定管理人报酬制度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同时,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可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规定的比例范围。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时间。确定管理人报酬分为三个阶段:(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初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2)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将报酬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并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调整管理人方案的内容。(3)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审查与协商结果及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和标准。《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采纳了按标的额计酬法。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标准,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还须考虑该规定第9条的六项因素。

    管理人聘用必要人员的费用支付。《企业破产法》将管理人聘用必要人员的费用规定为管理人报酬之外的破产费用。但《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或破产清算事务所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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