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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初探

作者:冯坚 章峰 时间:2013-03-06 阅读次数:1836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原则

    (一)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定义

     所谓合并清算原则,亦称实体合并或者实质合并,是指在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将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视为一体,不必细究何一债权属于何家企业,并且去掉关联企业间彼此的债权和保证关系,将关联企业的所有债权人联合起来作为统一的债权人整体,使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在一个破产程序中按债权比例得到清偿分配而并不细究该债权是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的。

     实质合并理论是以1947年哥伦比亚大学Adolph Berle教授创立的企业主体理论为基础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对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如采用第一种独立清算方法,则无法正确理清和解决关联企业之间资产混同这一复杂的问题,也无法公正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法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如对关联企业破产采用合并清算方法,则可以不必拘束于严格的有限责任制所限,将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清算有利于公平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简化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复杂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二)实体合并的适用范围

     目前理论界对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原则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普遍适用”的观点,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适用合并清算,仅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交易时,此时适用合并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是集团内各公司确实独立经营,不存在关联交易。另一种是“例外适用”的观点,认为仅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集团追求集团最大利益的目的才会造成个别公司的行为扭曲,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因误认子公司具有雄厚资金的假象,为其误导时,才例外适用合并清算。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破产清算的司法需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在我国企业集团化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多数企业集团经营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业务经营不规范,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人、财、物的混同,企业集团关心的是其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成员企业的利益。企业集团出于逃税、逃债、规避监管等非法目的,利用关联交易形式,将下属公司的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其他关联企业的现象较常见,严重损害下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目前“普遍适用”合并清算原则,能够兼顾大多数破产案件的公平,同时能够提高清算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实体合并的适用条件

     在进行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时,将关联企业合并清算,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具备破产的条件,即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同时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条件。这是前提条件。第二、具备合并清算的条件。目前,破产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破产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只有投资关系,没有任何交易;第二种情况是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除了投资关系外,还进行了法律允许的交易,且在企业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方面没有混同;第三种是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主要资产、主要管理人员混同,账目混合根本无法分清双方资产的归属。借鉴国外合并清算主要考虑关联企业之间帐户与资产的混合程度和债权人的期待的通常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况应分别清算,第三种情况因相互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无法分清双方的资产归属,债权人交易通常信赖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信状况,且事实上已不可能分别清算,应进行合并清算。因此,在判断是否合并清算时,必须要求破产的关联企业具备如下条件:1、负责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第三方声明,表明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难以准确区分。2、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体合并方案。笔者认为,在关联企业均已进入破产阶段后,此后再次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因此采取不同的清算方式所影响到的仅仅是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无涉,甚至对破产的关联企业本身也不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意思自治理应受到尊重。3、法院自身的综合判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法律层面对关联企业的主要财产是否可以区分予以复核;二是考虑财产以外的关联情况;三是对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四)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模式

     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元注销模式、一元纳入模式、多元集中模式。

     1、一元注销模式

     一元注销模式是指:控股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如剥离某些不良资产,与破产申请前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有或部分的关联子企业。根据注销的关联子企业的范围不同,又可把一元注销模式分为一元完全注销模式和一元部分注销模式。

     2、一元纳入模式

      一元纳入模式是指:法院受理控股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依控股企业的申请或依职权将所有的关联子企业或部分关联子企业一并纳入控股企业的破产清算。此模式与一元注销模式的区别在于关联子企业(全部/部分)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

     3、多元集中模式

     多元集中模式是指:控股企业、关联子企业均已经达到破产条件并已经申请立案,为保证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受理法院将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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