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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婷婷: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作者:任婷婷 时间:2013-03-11 阅读次数:1017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06年8月27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企业破产主义,适用主体为企业法人。较之2004年首次通过的草案,我们可以发现,当时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以下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商自然人。可是,后来因“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会牵涉到个人破产问题”,“而对个人破产如何规范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也不一致,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这一理由,使得最后颁布的破产法做了重大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自然人同样需要得到像企业法人那样的法律同等保护。因此,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赋予自然人同等的破产能力,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市场经济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自然人能否破产,直接影响到一国破产法对债权债务关系调整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它也受该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环境的制约。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其必要性:

    (一)完善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需要

    西方国家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从破产历史看,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因此扎根于个人责任上的破产法,不应该排除个人破产法的内容,中国要真正迈向市场经济,也必须先从法律制度上引导个人树立责任意识。担负起建构个人信用、进而建立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新制度的责任,这也是新的破产法律规范的宗旨和目的之一。

    (二)平等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需要

    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下,如果个人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会为了各自的利益争先恐后地对债务人采取行动,诉讼在前、强制执行申请在先的债权有可能受到全额清偿,而同一顺位的其他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债务人可能已经没有了可执行财产;或者债务人在确认自己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将自己全部财产偿还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使得再没有财产可供其他债权人执行。这些都是典型的不公平现象,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系下却只能确认其行为合法。

    (三)拯救和重生债务人的需要

    我国由于缺乏个人破产立法,自然人无法从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只能背负着债务直到还清为止。由于债务人已经完全丧失经营财产,沉重的债务也使得再次贷款、举债成为不可能,债务人无法展开经营也就不可能偿还债务,只能一直保持着欠债状态。一次经营的失败甚至一次意外事件就使人背负一生债务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自然人从长期的债务压迫下解放出来,重新开始事业,减轻社会的负担。这样虽然损害了债权人的部分债权,但是解放和重生了债务人,这对整个社会价值也是有益的。

    (四)促进民事判决执行的需要

    造成目前民事判决“执行难”和“三角债”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规范。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完善破产机制,则会及时清理丧失清偿能力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告所有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一次性的解决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后使其退出交易系统,从而避免其他经济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再受其影响,遏制三角债发生的可能,保证交易的安全。

    (五)保障消费信贷的需要

    消费信贷的蓬勃发展,虽然使个人的消费潜能释放出来,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动力,对我国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冷静下来客观分析便知,信贷消费的“爆炸”同时导致了中国家庭及个人的高负债现象的出现,庞大的“负翁”阶层开始形成。

    如果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则无法还贷的自然人在担保财产被执行后,其他生活必需品会受到自由财产制度的保护,不再被强制执行,仍然可以继续工作、生活;并且为了将来能够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也必然在破产后的几年内继续偿还债务,成就免责条件。银行的债权虽然会缩水,但还贷率将大大增加。因而,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妥善处理,从容面对自然人破产的高危期。

    (六)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的需要

    市场经济就其内在规定性而言是一种国际性经济、全球性经济,跨越国界限制从国内走向国际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大家庭成员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互补、互接性增强,必然要求国内、国际法律互融互通。在施行破产法的国家,无论是实行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都无一例外地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如果我国仍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或在外国境内的我国自然人具备破产条件时,在如何处理上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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